專利訴訟怎樣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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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規定,下列案件應由人民法院經濟庭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

專利訴訟怎樣進行

(1)關於是否應當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

(2)關於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

(3)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

(4)關於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案件;

(5)關於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

(6)關於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包括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的案件);

(7)關於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審判的案件,首先要由原告提出起訴狀,寫明當事人(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以及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7天內立案,並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由被告在收到後15天內提出答辯,同時人民法院的審判員進行審理前的調查,並在開庭審理前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則進行法庭審理,經過法庭辯論和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則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上訴期內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由於我國採取兩審終審制,所以上訴法院的判決為終局判決,不得再行上訴。終審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根據專利法第58條、59條和67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規定,有關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違反專利法第20、67條規定,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重要機密情節嚴重的;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銜私舞弊,情苦嚴重構成犯罪的專利犯罪案件,則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庭依照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刑事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有關專利的犯罪案件首先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和偵察,確定了犯罪事實以後,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開庭審判。經過法庭詢問、陳述和辯護,由合議庭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應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為終審判決和裁定,不得再行上訴,終審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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