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不算侵犯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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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不算侵犯版權?

什麼情況下不算侵犯版權?

獲得許可的使用就不算侵犯版權,對於侵犯版權指不經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5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有: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它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上就是侵犯版權的具體認定和處罰情況,涉及到公民存在侵犯版權的行為,是需要按照法律程序來進行維權處理的,受害方可以提交對方侵權的具體證據,以及造成自己的損失情況,由法院在調查取證後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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