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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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的情形是什麼?

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的情形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其他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二、什麼情況算違反《著作權法》?

(一)第45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二)第46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三)第47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四)第48條規定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願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第49條規定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於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第50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12條情況下可以不經過著作權權人的同意使用作品。但在出此之外的情況下,任何對作品的侵權行為都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著作權人損失。著作權的糾紛可以進行民事調解,但必要時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不滿,也可在三個月內對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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