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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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名稱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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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名稱著作權保護嗎

1、“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作為作品名稱無法體現完整的文學藝術作品內容,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故被異議商標的註冊未侵犯其著作權。

2、權利人不能主張“商品化權”對“作品名稱”和“角色”

應當堅持權利法定原則,商品化權在我國不是法定權利,《當前知識產權審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二)》提到:關於“商品化權”即形象的商業化利益的保護對象、保護範圍,無論在實踐中還是在學術上均有較大爭論。因此將該利益作為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應當慎重。各院需要對形象的商業化利益進行保護的,必須事先層報高院民三庭審查

3、“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形成的商業利益或交易機會可構成 “在先權利”

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及“動漫角色”名稱,應視為作品權利人在經營活動中創造的財產性權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當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侷限於電影作品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相結合,電影相關公眾將其對於電影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於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名稱之上,並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移情作用,使權利人據此獲得電影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與交易機會時,則該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可構成適用2001年《商標法》 “在先權利”予以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 如允許其他經營者隨意將他人知名作品名稱、知名作品人物及其形象等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的標識註冊為商標,藉此快速佔領市場,獲取消費者認同,不僅助長其他經營者搭車搶注商標的行為,而且會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這顯然與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相違背。”【(2015)高行(知)終字第1969號】

4、對“作品”“角色”形成的商業化利益進行保護不是無限制的

在商標法領域,知名電影或角色的權利人對電影或角色名稱並不享有絕對的、排他的權利,對知名電影或角色的保護範圍並不當然及於全部商品與服務類別,仍應根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電影衍生商品或服務是否關聯,是否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是否容易使訴爭商標的申請人利用電影或角色的知名度及影響力獲取商譽和交易機會,從而擠佔知名電影或角色的權利人基於該電影或角色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等因素綜合判斷。

綜合上面所説的,著作權一般就是為了保護擁有自己原創作品的人,但對於這種權利不是任何情形都要保護的,對於在作品裏面角色或者是名稱,著作權一般是不予保護,所以,作品的保護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只要合法就不會受到他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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