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主體退出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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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主體退出若干規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主體退出若干規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主體退出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9月28日通過並公佈,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上海市人大(含常委會)

文       號: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85號

頒佈時間:2021-09-28

實施時間:2021-1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浦東新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註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市場主體退出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市場主體退出,包括簡易註銷、承諾制註銷,以及登記機關依職權作出的強制除名和強制註銷。

第三條 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或者具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適用簡易註銷程序。

市場主體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稱“公示系統”)或者政府網站公示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以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公示期為十日。

市場主體註銷依法須經批准或者市場主體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採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

第四條 市場主體決議解散後無法完成清算,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承諾制註銷:

(一)非公司企業法人主管部門(出資人)、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等承諾對市場主體的所有債務依法承擔責任,並對因市場主體未清算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二)市場主體的債務有擔保的,擔保人承諾繼續承擔責任。

市場主體有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不適用承諾制註銷。

第五條 市場主體擬申請承諾制註銷的,應當通知債權人,並通過公示系統或者政府網站公示承諾事項,公示期為四十五日。登記機關應當同時將市場主體擬申請承諾制註銷的相關信息推送至同級税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

有關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在公示期內未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的,市場主體可以提出承諾制註銷申請。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註銷登記的決定;不能當場作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情形複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工作日。

第六條 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的,清算義務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滿六個月未辦理清算組公告或者申請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作出強制除名決定。

強制除名決定應當向市場主體的住所地或者先行確認的送達地送達,並可以通過公示系統或者政府網站公告送達,公告期為六十日。

第七條 強制除名決定生效後,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一)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正本、副本)作廢;

(二)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代替市場主體的名稱;

(三)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被強制除名時間和原因等信息外,市場主體的其他信息不再向社會公示;

(四)不再作為市場主體統計基數;

(五)市場主體狀態作相應標記。

第八條 強制除名決定生效屆滿六個月,市場主體仍未辦理清算組公告或者申請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公示系統或者政府網站催告,並啟動強制註銷程序。

登記機關應當通過登記系統查詢市場主體是否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以及投資設立其他市場主體的情況,並向同級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税務部門和自然資源確權登記部門徵詢市場主體是否涉及審理、辦理或者執行中的案件、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欠繳税款及未結涉税事項等情形以及不動產權利登記情況。相關部門收到徵詢意見函後應當於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

第九條 市場主體不存在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或者相關部門收到徵詢意見函後未作答覆的,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公示系統或者政府網站發佈擬作出強制註銷決定的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方式、強制註銷的後果等,公告期為六十日。

公告期滿,登記機關應當作出強制註銷決定,並向社會公佈,但是公告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場主體辦理清算組公告或者申請註銷登記的;

(二)利害關係人或者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異議的。

強制註銷決定可以通過公示系統或者政府網站公告送達,公告期為六十日。

第十條 強制註銷決定生效後,市場主體資格終止。除因登記機關違反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決定外,強制註銷決定不予撤銷。

登記機關應當同步向同級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税務和自然資源確權登記部門推送市場主體強制註銷的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税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登記機關的推送信息,及時更新社會保險和税務登記等信息。

第十一條 因市場主體已經註銷導致其分支機構或者其出資的市場主體無法辦理註銷等相關登記的,可以由該已經註銷市場主體的繼受主體或者投資人代為辦理。

因市場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已經撤銷或者註銷導致其管理或者出資的市場主體無法辦理註銷等相關登記的,可以由該已經撤銷或者註銷主體的繼受主體或者上級主管單位代為辦理。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在簡易註銷、承諾制註銷程序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情形作出撤銷註銷登記等處理,並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市場主體未經清算被依法註銷的,其清算義務人承擔的組織清算義務不變。有關利害關係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過民事訴訟向市場主體的投資人或者清算義務人等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市場主體退出改革推進工作,加強對浦東新區市場主體退出工作的支持。

浦東新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優化市場主體退出登記程序,通過“一網通辦”平台,推動市場主體退出全程線上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税務、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大數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落實信息共享、程序對接和協同辦理等工作。

人民法院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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