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可以寫上海浦東新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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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可以具體的寫成自己上班所屬的市級城市。

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可以寫上海浦東新區嗎?

企業在勞動合同中關於工作地點的條款大體上可分兩類。一類是精準型約定,如約定工作地點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區某街道某大廈。另一類是寬泛型約定,如把工作地點含糊地約定為上海市某區,兩種約定方式只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形成書面勞動合同文件具備法律效力。

但是工作地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確實需要變更地址應當徵得勞動者的同意,企業根據生產或經營需要等,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和崗位,員工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服從。這是比較温和的、有商量餘地的合同約定條款。可有些企業則將這一條款約定為:企業根據生產或經營需要等,可以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和崗位,員工應當無條件服從。這是一種硬性的、強制性的約定,在實施過程中容易產生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須包含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通常勞動合同需要清晰填寫崗位名稱和工作內容。

從以上法律相關規定可以看出: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2、合同中約定內容需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否則,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可能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法並未對工作地點如何約定作出進一步細化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約定工作地點,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司法實踐中,對於無工作地點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工作地點的調整是否構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地點的變更,一般以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地點是否會給勞動者的生活帶來實質影響作為衡量標準。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工作地點,如果用人單位工作地點需要變更,應當徵得勞動者的同意,否則造成勞動者的生活實質影響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產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裁決或者法院起訴判決解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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