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流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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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檢驗檢疫流程管理規定

出入境檢驗檢疫流程管理規定

檢疫是風險管理的一種設施,是為了確認某種對象達到一定要求和標準的評定過程。為了提高出入境檢疫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了《出入境檢驗檢疫流程管理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文       號:國質檢通〔2017〕437號

頒佈時間:2017-10-16

實施時間:1969-11-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檢驗檢疫流程管理,提高檢驗檢疫通關效率和工作質量,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檢驗檢疫流程,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出入境貨物等監管對象實施檢驗檢疫的過程。一般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工作環節:受理報檢、審單布控、現場和實驗室檢驗檢疫、動植物隔離檢疫、檢疫處理、綜合評定、簽證放行和歸檔。

本規定所稱流程時限,是指完成每一個檢驗檢疫工作環節所限定的工作時間。

第三條 在對貨物風險、企業信用實施分類管理的基礎上,依據合格評定的有關程序對出入境貨物實施檢驗檢疫監管,適用相應的檢驗檢疫流程。

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檢疫)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註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各項的組合。

第四條 檢驗檢疫流程管理遵循“一次受理報檢、一次檢驗檢疫、一次抽(採)樣、一次檢疫處理、一次簽證放行”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全國檢驗檢疫流程管理工作。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局)負責轄區內檢驗檢疫流程管理和組織實施。直屬局所屬分支機構負責各自轄區內檢驗檢疫流程的具體執行。

第六條 推進實施檢驗檢疫全流程無紙化,通過檢驗檢疫流程各環節作業無紙化,加快各環節間流轉,縮短流程時限。

第二章 流程環節

第七條 受理報檢,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報檢人提交的報檢單證材料進行審核受理的過程。

第八條 審單布控,是指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相關規則及要求,對報檢單信息及隨附單證信息進行全面審核,並對各流程環節布控作業指令的過程。

第九條 現場檢驗檢疫,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在貨物堆放現場對出入境貨物實施檢驗檢疫的過程。

需要實驗室檢驗檢疫的,按要求抽(採)樣並送實驗室。

需要檢疫處理的,按要求實施。

第十條 實驗室檢驗檢疫,是指實驗室根據檢測項目要求對接收的樣品進行檢測,或者對需要確認的有害生物、可疑症狀進行鑑定,並出具檢測鑑定結果報告的過程。

第十一條 動植物隔離檢疫,是指活動物、動物遺傳物質及植物種子、種苗入境後在指定隔離場(苗圃)或指定場所進行檢驗檢疫的過程。

第十二條 檢疫處理,是指檢疫處理單位根據檢疫處理要求,對出入境貨物、運輸工具及其他檢疫處理對象實施除害處理、衞生處理,並提交處理結果報告的過程。

第十三條 綜合評定,是指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合格評定程序,對出入境貨物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綜合判定並擬製檢驗檢疫證單證稿的過程。

第十四條 簽證放行,是指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綜合評定結果對出入境貨物簽發通關單或其他檢驗檢疫證單的過程。

第十五條 歸檔,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各流程環節提交的完整有效的檔案資料、數據等按規定建檔的過程。

第三章 流程管理

第十六條 依據合格評定有關程序,以及貨物風險和企業信用水平,檢驗檢疫流程既可以包括本規定第二條所列所有工作環節也可以是其中若干工作環節。

第十七條質檢總局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根據貨物風險高低和企業信用水平,設置相應的現場和實驗室檢驗檢疫比例(以下簡稱“抽批比例”),並按照“雙隨機”方式實施抽批。

第十八條 抽批未抽中的貨物,經審單符合要求的,予以簽證放行。審單包括但不限於對註冊、認可和批准,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的審核等合格評定程序。

抽批抽中的貨物,按規定實施現場和實驗室檢驗檢疫等。

第十九條 對檢驗檢疫不合格或有證據表明風險等級提高的貨物,以及檢驗檢疫信用C級及以下的收發貨人或報檢人,經風險評估可以提高抽批比例,直至100%。

對連續抽批質量安全水平穩定或風險等級降低的貨物,以及檢驗檢疫信用A級及以上的收發貨人或報檢人,經風險評估可以降低抽批比例,直至最低比例。

第二十條質檢總局統一實施貨物風險和企業信用分類,統一確定抽批比例,統一制定流程時限,統一組織風險布控,依託信息化系統開展大數據分析,並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內外突發重大疫病疫情和質量安全事件時,質檢總局根據情況實施全國一體化的快速反應措施。

第四章 流程監管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流程實行信息化管理,流程的電子記錄應與實際工作情況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流程各環節應及時傳遞報檢單及隨附單證,實現有效銜接。

第二十四條 各級檢驗檢疫機構要嚴格執行質檢總局規定,在操作規範、確保工作質量的前提下,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縮短流程時限。

第二十五條 各級檢驗檢疫機構應建立檢驗檢疫流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流程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質檢總局對各直屬局檢驗檢疫流程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各直屬局流程時限情況實時預警並納入績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直屬局可根據工作實際,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落實措施。

第二十八條 出入境貨物包裝、運輸工具、集裝箱、郵寄物、攜帶物的檢驗檢疫流程,參照本規定實施。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出入境貨物的風險分類根據質檢總局風險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進出口企業的信用分類根據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實施,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佈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流程管理規定》(國檢法〔1999〕3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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