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7W

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管理而制定的。

1995年6月23日勞動部發[1995]265號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審查認可、任務、管理等共五章二十一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護品質檢機構”)的管理,規範勞動防護用品(以下簡稱“護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勞動部門領導的護品質檢機構,包括國家勞動保護用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護品質檢中心”)和各省級勞動防護(保護)用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以下簡稱“省級護品質檢站”)。
第三條 護品質檢機構在組織機構、人員素質、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管理制度和檢驗工作等方面,應達到《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基本條件》(見附件1)的要求。
第四條 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發證辦”)為護品質檢機構審查認可的管理機構。
第五條 經部發證辦授權的護品質檢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獨立地開展檢驗工作,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是法定的專業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其行使隸屬關係不變,屬社會公益型事業單位。

第二章 審查認可

第六條 凡具備《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基本條件》並申請成立護品質檢機構的單位,經直接行政主管單位並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均可向部發證辦提出申請。
第七條 國家護品質檢中心由部發證辦組織初審並向國家技術監督局推薦,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查認可,取得《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認可證書》後,方能開展國家技術監督局核准項目的護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八條 省級護品質檢站在取得省級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審查認可證書》和省級計量主管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後,由所在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向部發證辦提出申請。
部發證辦接到申請後,將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審查認可細則》的規定組織審查。審查合格者,由部發證辦頒發《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資格證書》併發函通告。其後,方能開展部發證辦核准項目的護品質量檢驗工作。審查不合格者,允許其一年後再次提出申請。
凡未施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護品的質量檢驗工作,只要經省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審查認可,即可開展核准項目的護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九條 《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該護品質檢機構應向部發證辦提出複查申請,由部發證辦組織複查。複查合格者,換髮新的資格證書併發函通告;複查不合格者,限期3~6個月整改後重新對其進行復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對其檢驗資格的授權。

第三章 任務

第十條 國家護品質檢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護品管理和產品質量監督的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負責國家技術監督局核批項目的護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檢驗;
(三)受勞動部門委託,按國家技術監督局核批的該中心護品承檢項目,對生產企業護品的日常質量進行監督檢驗,並按規定配發護品《安全鑑定證》;
(四)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該中心承檢項目護品的質量爭議和質量事故的仲裁檢驗;
(五)受有關部門或單位委託,承擔優質產品的質量檢驗、新產品投產前的鑑定檢驗和其他委託檢驗;
(六)承擔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驗證工作;
(七)受部發證辦委託,組織起草承檢護品質量檢驗的實施細則和收費標準,統一同類護品的檢驗方法;
(八)組織開發護品非標檢測儀器、設備,組織國家技術監督局核准項目的非標檢測儀器、設備的鑑定,參與該中心承檢護品新成果的鑑定;
(九)對省級護品質檢站進行檢驗技術指導,組織全國護品質檢工作方面的技術信息交流,培訓省級護品質檢站和護品生產企業的檢驗人員;
(十)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或參與護品全國性或區域性質量抽查;
(十一)完成勞動部、國家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一條 省級護品質檢站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護品管理和產品質量監督的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負責國家技術監督局核批項目的有關護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檢驗;
(三)按部發證辦核准的該質檢站護品承檢項目,對所在地區施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護品生產的日常質量進行監督檢驗,並按規定的配發護品《安全鑑定證》;
(四)按所在地省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該質檢站核准的承檢項目及當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對未施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護品制定的管理辦法,對所在地區未施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護品,進行質量監督檢驗;
(五)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所在地區該站承檢護品的質量爭議或質量事故的仲裁檢驗;
(六)受有關部門或單位的委託,承擔創優產品的質量檢驗,新產品投產前的鑑定檢驗和其他委託檢驗,參與所在地區護品新成果的鑑定;
(七)承擔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和驗證工作;
(八)受部發證辦委託,參與起草承檢護品質量檢驗的實施細則和收費標準,參與開發護品非標檢驗儀器、設備,指導、培訓所在地區護品生產企業檢驗人員;
(九)參與所在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對發放生產許可證護品生產企業進行的審查;
(十)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或參與所在地區護品的區域性質量抽查;
(十一)完成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條 護品質檢機構在業務上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職業安全衞生監察機構的領導,同時接受同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各護品質檢機構的檢驗人員應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並獲得《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後,持證上崗。有關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及發證的要求如下:
(一)省級護品質檢站的檢驗人員由國家護品質檢中心或省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培訓、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頒發檢驗員資格證書;
(二)國家護品質檢中心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檢驗員資格證書的頒發,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檢驗人員對檢驗結果,除按規定通知委託檢驗單位或向有關部門報告外,有關技術資料應嚴格保密,未經許可,不得泄漏;對不堅持原則,弄虛作假的檢驗人員,視其情節輕重,將按有關規定處理;對工作成績顯著的人員,應給予表揚。
第十五條 各護品質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作風正派,公正廉潔,並不得從事該護品質檢機構承檢護品的科研開發、生產和經營活動或有損機構公正性的有償諮詢活動。
第十六條 各護品質檢機構每年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部發證辦報告一次工作,重要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報告,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要經常監督檢查省級護品質檢站的工作,部發證辦對各護品質檢機構的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管理水平高、團結協作好、按時完成任務、成績突出的護品質檢機構,部發證辦將授予一定的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對管理混亂、制度不能貫徹執行、工作質量差、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護品質檢機構,部發證辦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頓的處分,直至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受檢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對施行生產許可證管理護品的檢驗結果有異議時,由部發證辦負責裁決。各護品質檢機構工作中出現的檢驗事故亦由部發證辦負責處理。
第十九條 各護品質檢機構的財務需獨立核算,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的各類撥款及收取的各類費用,須專款專用。進行產品檢驗和發放護品《安全鑑定證》的收費,應按照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審查認可細則》由部發證辦依據本辦法及《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基本條件》制定頒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基本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件是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護品質檢機構”)在組織機構、人員素質、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管理制度、檢驗工作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要求,是驗收認可護品質檢機構的主要依據。
第二條 護品質檢機構應具有第三方公正性,有較先進的護品檢驗手段,能勝任護品質檢機構的任務,符合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應設有相對獨立的專職的機構和人員承擔護品質檢機構的任務,人員的素質和數量應與承擔的任務相適應。
第四條 護品質檢機構內各部門和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並運行有效。
第五條 護品質檢機構應設置綜合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檢驗業務的計劃、調度、綜合和協調等工作。
第六條 護品質檢驗機構要建立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體系,隨時檢查檢驗工作質量,審查檢驗報告質量,並負責《管理手冊》的管理。
第七條 在全體工作人員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少於百分之六十,其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條 護品質檢機構負責人應由熟悉勞動保護業務及被檢產品檢驗技術和管理業務的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護品質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有關的產品標準及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規,具有勝任本崗位工作的業務能力。從事檢測工作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獲得《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後,方能獨立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條 應建立以下各項基本規章制度,並貫徹執行:
1.工作計劃、檢查和總結制度;
2.各類人員的技術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檢驗樣品的抽取、收辦、保管和處理制度;
4.產品的檢驗、複檢和質量判定製度;
5.檢驗報告的編寫、審核和批准制度;
6.檢驗工作質量的監督管理和保證制度;
7.檢驗用藥品、器材、標準物質和危險品的領用及保管制度;
8.儀器設備的使用、保管、維修和計量校準制度;
9.原始數據和其他技術資料的檔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10.檢驗事故的分析報告制度;
11.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申報程序和處理制度;
12.各類人員的培訓進修、業務考核制度;
13.收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應備有《管理手冊》,幷包括以下內容:
1.前言;
2.批准頁;
3.修訂頁;
4.直接行政主管部門的公正性聲明;
5.目錄;
6.質量方針;
7.管理手冊的管理;
8.組織機構與職責;
9.人員構成與崗位責任;
10.儀器設備;
11.檢驗環境;
12.檢驗工作程序;
13.質量保證體系;
14.基本規章制度;
15.主要工作文件格式;
16.質檢機構大事記。

第四章 儀器設備

第十二條 應配備與護品質檢機構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其性能、量程、分辨力和精度應滿足承檢產品的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的要求。另要求:
1.所有檢測儀器設備應保持100%完好率,並持有合格證書;
2.每台儀器設備均應建立技術檔案,內容包括:產品説明書、檢定和使用情況登記、調試和維修記錄、其他附件;
3.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並設有專人管理,由指定的持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者使用;
4.儀器設備必須循章操作,操作過程中儀器設備出現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機並查明原因,未排除造成異常現象的原因或未經修復、校準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全部計量器具均應按規定的校準週期由法定的計量機構進行檢定,並建立校準技術檔案。
第十四條 凡屬非標準檢驗儀器設備,應經國家技術監督局質量監督司指定的技術歸口單位驗證,證明其符合要求精度,並規定校準方法和週期,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全部儀器設備除定期執行校準計劃外,還應隨時通過與參考標準的比對,保證其準確度。參考標準的使用範圍僅限於與工作儀器設備的比對。

第五章 環境條件

第十六條 護品質檢機構應具備與檢驗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環境,具體要求如下:
1.有專用且相對集中的辦公或檢驗的場地,有存放樣品、檔案資料的庫房;
2.房屋的建造、檢驗室的採光、室內温濕度等均應滿足檢驗任務所要求的技術條件,在檢驗需要的地方,應配置温濕度的監測和控制設施;
3.檢驗室內儀器設備、管道、電氣線路等佈局合理,有通風、排氣、消防等設施,有標準物質、藥品、危險品的防護或隔離措施,實現既便於操作,又利於保證儀器設備和人身的安全;
4.周圍的環境污染因素,如:粉塵、煙霧、振動、噪聲和電磁輻射等均不應影響檢測精度;
5.檢驗室內不得進行影響正常檢驗業務的其他活動;
6.配備必要的服務和輔助設施。
第十七條 護品質檢機構的辦公、檢驗等場地清潔整齊,“三廢”處理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六章 檢驗工作

第十八條 護品質檢機構要有明確的檢驗工作流程並嚴格執行,還要制定主要檢驗活動的工作程序並能運行有效。
第十九條 各檢驗崗位開展檢驗工作時,檢驗員不少於兩人,並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操作熟練、規範。
第二十條 檢驗人員應對產品受檢項目出據真實、準確的數據或判斷,並認真填寫測試原始記錄(或連同檢驗報告)。護品質檢機構最終出據檢驗報告的數據、圖片、術語等必須準確無誤。
第二十一條 護品質檢機構應使用統一的檢驗報告紙和測試原始記錄紙書寫檢驗報告或測試原始記錄,字跡要清晰,文字要簡潔,簽名要齊全。推薦統一採用的檢驗報告格式見附件2。
第二十二條 對已發出的檢驗報告如需補充或更正時,應另發一份題為《對編號×××檢驗報告的補充(或更正)》的技術文件。
第二十三條 檢驗報告複製件和測試原始記錄應裝入技術檔案備查,一般保存三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件由勞動部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檢驗報告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符號) (考核合格證書編號) ------------------------------ 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檢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檢驗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檢機構全稱)
注意事項
1.報告無“檢驗報告專用章”或檢驗單位公章無效。
2.複製報告未重新加蓋“檢驗報告專用章”或檢驗單位公章無效。
3.報告無主檢、審核、批准人簽章無效。
4.報告塗改無效。
5.對檢驗報告若有異議,應於收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檢驗單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送樣委託檢驗,僅對來樣負責。
地 址: 電話: 郵政編碼: 電報掛號: (質檢機構全稱) 檢驗報告 NO 共 頁 第1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