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中醫藥學校中醫士專業建設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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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中醫藥學校中醫士專業建設標準(試行)

中等中醫藥學校中醫士專業建設標準(試行)

中等中醫藥教育是我國中醫藥教育體系中的1個獨立層次,中醫士專業是培養中等中醫人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中醫士專業建設,保證教育質量,特制定《中等中醫藥學校中醫士專業建設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

頒佈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0-01-06

實施時間:1990-01-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等中醫藥教育是我國中醫藥教育體系中的1個獨立層次,中醫士專業是培養中等中醫人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中醫士專業建設,保證教育質量,特制定《中等中醫藥學校中醫士專業建設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

第二條 設置中醫士專業的學校,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衞生工作方針和中醫藥政策,努力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適應農村基層中醫藥工作需要的中醫人才。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中等中醫藥學校,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中醫藥學校。

第四條 本《標準》的制定,是以每班定員招生40人,學制4年,在校生規模160人為基準。不到160人的,按160人規模計算。超過160人的,按比例增加。

第五條 設置中醫士專業,應具有在較長時間內(不少於10年)連續招生的能力。

第六條 全日制普通中等中醫藥職工學校和全日制普通中等衞生學校開辦中醫士專業,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章 教學管理

第七條 設置中醫士專業的學校,分管教學工作的校級領導,必須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並熟悉中醫教學管理。

第八條 設置中醫士專業,應以衞生部(86)衞中字第8號文件頒發的中醫士專業教學計劃為依據,制定實施性教學計劃。

第九條 設置中醫士專業,應根據教學計劃,配備全套教學大綱和教材,編寫實驗指導,制定實習大綱,以保證教學需要。

第十條 健全教學機構。根據教學計劃及各校實際情況,除設有普通課、西醫課教研室(組)外,必須建立健全中醫專業基礎課和臨牀課教研室(組)。各教研室主任(或組長)均應由具有講師或講師以上技術職務並熟悉教學與管理的教師承擔,負責組織教學、教研活動。

第十一條 必須建立健全與本專業相關的各種管理制度。

第三章 師資隊伍

第十二條 教師是開展教育工作,進行教學改革,保證教學質量,培養合格人才的關鍵。根據專業規模,按照國家教委、勞動人事部頒發的(85)教職字008號《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人員編制標準(試行)》的規定,建設一支數量夠、品德高、業務精良、善於教書育人的師資隊伍。

第十三條 中醫士專業在校生為160人的學校,中醫專業基礎課和臨牀課教師不得少於12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人員應不低於70%,中級和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人員應不低於50%。

第十四條 合理制定各級教師的開課比例,確保高、中級技術職務教師的開課率。中醫專業主要課程,應有1至2名中級或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專職教師擔任教學工作。

第十五條 重視和加強中醫課教師實踐教學和醫療實踐,中醫教師每學年參加臨牀實踐不得少於1/3的時間,剛畢業的青年教師至少要經過1年以上的臨牀鍛鍊,試講合格者方能逐步任教。

第十六條 要建設1支與本專業教學工作相適應的實驗技術隊伍。實驗技術人員一般應由中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擔任,具備實驗室管理能力,熟悉本專業知識和技術,掌握實驗工作原理、方法、步驟和實驗儀器的使用、保養及一般維修,能運用實驗條件配合教師完成實驗教學任務。

第四章 實驗室

第十七條 設置中醫士專業的學校,應根據教學大綱開設實驗課的規定和要求,除應具備普通課、基礎課程實驗室外,必須建立健全中藥標本室、鍼灸推拿示教室和臨牀課程示教室。

第十八條 設置中醫士專業,須有與該專業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儀器、掛圖、模型、標本等設備,實驗課開出率應不少於85%。(各實驗室裝備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要配置適應中醫士專業教學需要的電化教學人員和一定數量的電化教學設備。

第五章 教學實習基地

第二十條 設置中醫士專業的中醫藥學校,應具備中醫臨牀科室比較齊全,設有60張以上病牀的教學附屬醫院或門診部。主要為本校各科教學活動服務,承擔臨牀教學、教學見習、實習和畢業實習等任務。

第二十一條 設置中醫士專業的學校,應有1至2所技術力量較強、科室較全、設備較好的縣或縣以上中醫醫院和綜合醫院作為固定的教學基地,承擔臨牀教學,教學見習、實習和畢業實習任務。

第二十二條 選擇有一定帶教能力和實習條件的縣或縣以上中醫醫院作為實習基地,承擔學生的畢業實習任務。

第六章 圖書資料

第二十三條 切實加強圖書資料建設,根據中醫專業性質、學生人數配置必需的圖書資料。書庫藏書量按在校生規模平均每生不得少於60冊,專業和科技報刊雜誌不得少於30種。

第七章 校舍與經費

第二十四條 設置中醫士專業,要有與專業規模相適應的校舍和必需的生活、體育活動場所。其所佔面積按國家教委、國家計委(87)教基字008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設置中醫士專業辦學所需的經費,參照衞生部衞科教字(87)第7號通知印發的《關於中等衞校經費標準的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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