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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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

大連市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

為了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分為總則、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六章四十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市的以及户籍在本市的公民,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堅持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制度,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機關)、市及區(市)縣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下一級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雙重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 實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做好本單位、本管轄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措施,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本單位、本管轄區域有關計劃生育的工作情況。

第八條 衞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等部門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計劃生育知識。

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九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鼓勵公民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對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並經查實的,由被舉報人户籍(户籍為外省市的,由現居住地)所在區(市)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十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在安排生育時,夫妻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生育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生育子女數。

第十一條 生育(含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的,可以在計劃懷孕時或者懷孕、生育後,持夫妻雙方户口簿、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個人婚育情況承諾書,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屬於流動人口的,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

屬於下列情形的,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離婚再婚的,提供離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或者離婚民事判決(調解)書;

(二)子女死亡或者喪偶再婚的,提供公安司法機關或者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子女或者原配偶死亡證明;

(三)生育後辦理生育登記的,提供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四)屬於依法收養孤兒、殘疾兒、棄嬰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第十二條 生育登記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登記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即時辦理生育登記;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

個人婚育情況承諾書與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中個人基本信息不一致、婚育情況難以核實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信息核實。經核實符合登記條件的,辦理生育登記;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計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二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二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持夫妻雙方户口簿、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個人婚育情況承諾書,向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再生育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的,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離婚再婚的,提供離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或者離婚民事判決(調解)書;

(二)子女死亡或者喪偶再婚的,提供公安司法機關或者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子女或者原配偶死亡證明;

(三)子女屬於病殘兒的,提供市級以上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鑑定結論;

(四)屬於依法收養孤兒、殘疾兒、棄嬰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五)屬於符合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再生育情形的,依申請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再生育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補正。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同時報區(市)縣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夫妻一方為本市户籍,另一方為外國人或者港、澳、台居民,在本市生育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外國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本市居民與外國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但是在國內辦理落户或者兩年內在國內累計居留滿十八個月的,應當計算該子女數。

第十七條 已滿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由區(市)縣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通知其在三個月內辦理婚姻登記。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處理。

第十八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下列服務:

(一)領取避孕藥具;

(二)孕情和宮內節育器檢查;

(三)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

(四)施行輸卵管結紮、輸精管結紮、皮下埋植避孕劑和人工流產術、中期妊娠引產術;

(五)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診治;

(六)與第(三)項至第(五)項有關的常規醫學檢查;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 本市逐步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在生活保障、救助扶助、養老等方面,加大對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是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

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實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在確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依法享受的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條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辦法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配偶享有護理假十五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一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八週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十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二千元;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因病提前退休的男滿五十週歲、女滿四十五週歲)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十元或者一次性發給二千元補助費;

(四)從未就業人員男滿六十週歲、女滿五十五週歲,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經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區申請,由區(市)縣財政按照有單位人員標準支付補助費。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所在單位各支付百分之五十;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區(市)縣財政支付。

第二十二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八週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十元獎勵費或者一次性獎勵二千元,由市及區(市)縣財政支付;

(二)在子女入托、入學、就醫、就業、入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第二十三條 2014年9月26日前,獨生子女超過十四周歲但未滿十八週歲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2014年9月起繼續發放至十八週歲。

第二十四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鑑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時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照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的,每月增加十元,資金來源由退休金髮放渠道解決;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千元補助費;

(三)屬於城鎮居民的,從未就業人員男滿六十週歲、女滿五十五週歲,或者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經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區申請,由區(市)縣財政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千元補助費;

(四)屬於農村居民的,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男滿六十週歲、女滿五十五週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的五保户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終生未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其所在單位給予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

計劃生育獎勵、補助費用納入企業工資管理,依法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十六條 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農村居民,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現存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且均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年滿六十週歲後,由市及區(市)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九百六十元的獎勵扶助。

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繼續享受原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生育子女且均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現無存活子女的夫妻,女滿四十九週歲的,給予夫妻每人一次性撫慰金五千元,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四千八百元扶助金;贈予住院護理補貼保險,因病住院可得到每人每天不低於一百五十元護工補貼,每年最多可以享受九十天。

(二)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三級以上(含三級),不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滿四十九週歲的,給予夫妻每人每年不低於三千六百元扶助金;贈予住院護理補貼保險,因病住院可得到每人每天不低於一百五十元的護工補貼,每年最多可以享受九十天。

(三)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鑑定為殘疾三級以上(含三級),有再生育能力和意願的夫妻,提供再生育諮詢、免費孕前檢查、取出宮內節育器等服務;獨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再生育的,給予一次性扶助金五千元。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者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三級以上(含三級)的夫妻死亡的,免除基本殯葬費用。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由市及區(市)縣兩級財政承擔。

第二十八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自生育的下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以及有關待遇,已享受的不需退回。

第二十九條 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五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三)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五日;

(四)施行輸卵管結紮術的,休假二十一日,產假期間結紮的,產假順延;

(五)施行輸精管結紮術的,休假十日;

(六)施行人工流產術的,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休假十五日,滿四個月流產的,休假四十二日;

(七)經批准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二十一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十五日。

同時施行兩種以上手術的,假期分別計算,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由婦幼健康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

婦幼健康服務機構屬非營利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其事業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接受婚前檢查、避孕指導和節育手術的人員提供生殖健康教育處方和保健教育諮詢,指導育齡夫妻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方法,並建立、健全避孕節育術前知情選擇同意書制度和術後隨訪制度,保障育齡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對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

第三十二條 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三級以上人員,納入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根據併發症級別確定。

第三十四條 避孕藥具零售市場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徵標準計算徵收社會撫養費。

屬於城鎮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標準,屬於農村居民的,以所在縣上年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標準,具體繳納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計徵標準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標準繳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為標準,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再收養的,比照第(一)項規定的標準繳納;

(三)未依法確立夫妻關係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徵標準一倍至二倍標準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徵標準三倍至四倍標準繳納;

(四)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視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照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由男女雙方分別計算,並按照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分別繳納社會撫養費。

夫妻雙方户籍均在我省,一方為城鎮居民、一方為農村居民或者同為農村居民但户籍不在同一區(市)縣,社會撫養費計徵標準不一致的,按照較高一方的計徵標準繳納。

第三十六條 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權限徵收: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本市户籍,其違反政策生育的子女擬落户本市的,由擬落户的區(市)縣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

夫妻雙方均非本市户籍,生育行為發生在本市或者由本市現居住地首先發現的,由現居住地的區(市)縣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户籍所在地已經依法徵收的,現居住地不再徵收。

第三十七條 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將收取的社會撫養費上繳區(市)縣國庫。

第三十八條 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對區(市)縣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決定的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未達到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要求的單位,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先進單位和取得其他榮譽稱號,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扣發其當年獎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對單位和個人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情況的調查、審核、處理,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3日起施行。2015年8月1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大連市實施〈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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