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7W

山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

山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

為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以及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依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以及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依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包括,物質環境無障礙、信息交流無障礙和社區服務無障礙等方面的建設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建設內容,建立考核獎懲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時,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老齡工作機構等社會組

織的意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交流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文化、衞生計生、新聞出版、旅遊、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六條 殘疾人組織、老齡工作機構等社會組織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辦理並答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無障礙輔助設備、專用產品、交通工具、信息交流技術及產品的研製、開發和應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無障礙環境建設理念,普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知識,提高公民無障礙環境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鎮、村莊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統籌推進,同步實施。鄉鎮、村莊的道路、住宅、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等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十二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並與周邊建築物、道路的無障礙設施銜接配套。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查時,對未按照國家無障礙設計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殘疾人組織參加,

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對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設備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通過財政補貼、慈善募捐等措施,推進已建成設施設備的無障礙改造。

第十六條 公共汽車應當提供語音報站服務,逐步實現字幕

報站服務和無障礙乘坐。公共汽車停靠站(點)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逐步設置供候車的視力殘疾人識別車輛、線路的提醒裝置。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引導出租車經營企業投入一定數量可供肢體殘疾人乘坐的無障礙出租車。

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並免收存放費用。

第十八條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第十九條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保證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之間有管理維護責任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損毀無障礙設施或者隨意改變其用途。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佔用無障礙設施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佔用期間應當設置警示標誌或者信號;佔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引導和鼓勵有關部門、科研單位、企業及個人開展無障礙信息交流的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推廣和應用工作,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重要政府信息,以及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信息,應當提供語音、文字、手語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應當逐步採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獲取信息。

殘疾人組織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四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蔘加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提供便利。有視力殘疾人蔘加的,應當根據需要為其提供盲文試卷、大字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以無障礙模式製作出版文化產品。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製品應當配備字幕。

第二十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在播出電視節目時應當加配字幕,每週至少播放一次配備手語的新聞節目。

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在播出新聞和殘疾人專題節目時應逐步加配字幕。

第二十七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閲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閲覽室;鄉鎮、村莊、社區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室)應當逐步配備方便視力殘疾人閲覽的讀物、資料。

公共圖書館進行圖書數字化建設,應當利用無障礙技術手段,方便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獲取信息。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與視力、智力殘疾人生命、財產安全等密切相關的日常用品信息等提示技術的研製、開發和應用,方便視力、智力殘疾人能夠清晰識別產品安全提示。

第四章 無障礙社區服務

第二十九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對不符合無障礙設施技術標準的應當進行改造,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具備圖文信息報警、呼叫功能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的建設,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報警、呼救。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有需求的貧困殘疾

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給予適當補助。

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根據其實際需要對住房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在不影響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況下,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允許其進行改造,物業服務者應當為其改造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基層羣眾自治組織、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等組織選舉的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蔘加選舉提供便利,並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或協助。

第三十三條 城市應急避難場所應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制定實施殘疾人應急避難預案,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核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

(三)監理單位未按照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文件、技術標準

和監理規範實施監理的。

第三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未按計劃進行無障礙改造或者未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未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有效管理和及時維護,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損壞無障礙設施、標誌,並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由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公共圖書館未設立視力殘疾人閲覽室,未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