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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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

衞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

實驗動物科學是發展醫學和生物學的基礎,又是一個國家科學水平的重要標誌。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應加速發展衞生系統的實驗動物工作,使之早日達到國際先進的標準和現代實驗動物管理的科學要求。在實驗動物健康上,符合微生物監測的要求,在繁殖育種上符合遺傳監測的要求,迅速提高實驗動物的質和量已成為當務之急。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3-11-28

實施時間:1983-11-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衞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衞生部發布)

實驗動物科學是發展醫學和生物學的基礎,又是一個國家科學水平的重要標誌。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應加速發展衞生系統的實驗動物工作,使之早日達到國際先進的標準和現代實驗動物管理的科學要求。在實驗動物健康上,符合微生物監測的要求,在繁殖育種上符合遺傳監測的要求,迅速提高實驗動物的質和量已成為當務之急。

根據國際上實驗動物學的現狀,並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制定衞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凡衞生系統醫學實驗動物工作規劃,由衞生部教司統一管理。

衞生部科教司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醫學實驗動物學專題委員會作為衞生部的諮詢機構,協助制定實驗動物規劃、管理條例,科研課題論證和科技成果審查等。

第二條 各省、市、自治區衞生廳(局)科教處設專人主管實驗動物工作。併成立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由主管業務領導和實驗動物部門負責人組成。各基層也應建立相應的組織。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的實驗動物包括用於科研、醫療、教學、檢驗、預防醫學等方面的雞、 大鼠、小鼠、地鼠、豚鼠、家兔、狗、貓、猴、豬和其他經過實驗室培育的野生動物。

第四條 本管理條例適用於衞生系統一切實驗動物的科研、生產、繁殖和使用過程,保證實驗動物的質量,同時保護使用動物和管理動物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 實驗動物的房舍設施和飼養管理

第五條 實驗動物的房舍設施要求。

1.實驗動物的生產和實驗部門應分開為獨立的建築。包括工作人員更衣洗澡間、動物飼養室、洗刷消毒室、飼料儲藏室、墊料儲藏室和隔離檢疫室,糞便、污水、用過墊料、動物屍體和廢物應有安全處理設施。

有特殊要求的實驗動物如無菌動物、無特殊病原體動物(SP―F)、純系動物和裸鼠均應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建築設備、嚴格的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動物室設施應有良好的換氣通風裝置和排水通道,室內六面光潔,設有防鼠防蟲和降温防寒等設施。

3.貓、狗、猴等大型實驗動物的繁殖室或實驗室應有適當的運動場地,可靠的鐵絲網或高牆和雙層門的設施,以防動物逃遁。

4.感染和放射性及其它危害性試驗的動物應嚴格按安全規定進行建築,以防污染環境。

5.具有一定規模的實驗動物室建築,周圍至少應有20米衞生間隔區。

6.新建動物室的選址,工程設計等必須由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六條 一般動物室的管理要求。

1.動物室應保持整齊、清潔、安靜,室內動物不能過密,每籠動物只數不能過多。

2.各動物室有其專用的工具,保持清潔,各種籠具要定期清洗消毒,墊料經高温或藥物消毒,及時更換。

3.動物實驗室和繁殖室室温應相對穩定。

大鼠小鼠 18―22℃

豚 鼠 18―20℃

家 兔 15―18℃(户外飼養不拘)

地 鼠 19―26℃

室內相對濕度以40―60%為宜,氨濃度20ppm以下,噪音在70分貝以內。

4.不同品種、品系的實驗動物和不同來源的動物原則上不準在同一室內飼養。

5.每個飼養室應有嚴格的生產繁殖,飼養和使用記錄,衞生管理、消毒管理制度,每個動物籠必須有記錄卡片,育種羣每隻動物應有檔案,逐項填寫,字跡清楚。

6.繁殖動物應保持動物的健康,不準飼養有病(指有臨牀證狀)的動物,嚴禁在飼養室內處死動物。

7.飼養室已發出的動物,不準回收飼養。

8.禁止非繁殖動物室的人員進入繁殖室。

第三章 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根據實驗動物室的不同規模和不同工作性質,配備一定數量飼養員和少數不同專業的科技人員如獸醫、病理、微生物、衞生學、生理、生化、遺傳、育種等人員,在一個有一定規模的實驗動物繁殖室內,其負責人中必須有1―2人是從事實驗動物的專業人員。

1.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必須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定期組織業務學習和經驗技術交流。努力掌握現代實驗動物學知識和技術。

2.動物室技術工作人員的職稱按衞生部規定的技術職稱條件考核晉級: 技工、 技士、技師、主管技師、副主任技師和主任技師。

3.技工應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並經過三個月以上的實驗動物專業的培訓,懂得動物學、微生物學和飼養技術的一般知識。

4.實驗動物工作人員應帶頭遵守動物室的一切規章制度,工作操作守則(操作規程另定)。

5.實驗動物工作人員應每年體檢一次。如有傳染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腸道傳染病和帶菌者,傳染性皮膚病者應調換工作。

6.對人畜共患的動物的傳染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工作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7.切實保障實驗動物工作人員的健康,應給予必要的勞動保護和與醫護人員一樣享受同等醫療保健津貼。

8.保持動物室工作人員的穩定性,不宜隨意調動。

9.動物室工作人員應隨時檢查動物健康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報告。

10.外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動物室,如因參觀學習而必須進去,須經業務領導同意並在指導下進入。

第四章 實驗動物的要求

第八條 常用實驗動物的品種按國際通用品種:

小鼠: NIH,C3 H,BALB/C,615津白1,津白2。

大鼠: Wistar S.D.

豚鼠: Dunkin Hartley。

家兔: 新西蘭家兔,日本大耳白。

地鼠: 金黃地鼠。

1985年使用以上品種品系。1986年起最低要求使用封閉羣動物。

1.可按科研要求繁殖飼養特種的實驗動物品種品系。

2. 科研、檢定要求使用同一來源生產的動物,各次試驗應註明來源。

3.外購實驗動物逐步做到從實驗動物中心或繁殖場購進。勿用來源不明的實驗動物。

第九條 鼓勵實驗動物的科技和繁育人員,選育出我國實驗動物的新品種和新品系,同時開發我國豐富的野生動物資源,定向馴化和培育成為實驗動物。對作出成果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引進國外動物之前,必須先對提供單位進行了解,作好準備後才能引進。引進後必須經過2周以上的檢疫期,檢查病原微生物,證明健康無病後才能使用。

1.國外引進實驗動物應具有遺傳背景,動物檢查證明,品系的全名等資料。

2.各單位由國外引進實驗動物後,應向衞生部委託的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實驗動物中心登記。由中心定期向有關單位公佈交流,以避免重複引進造成浪費及混亂。在必要時可請有繁殖條件的單位擴大生產,以便供應其他單位使用(原種)。

第五章 實驗動物的檢疫和傳染病的控制及處理

第十一條 凡外來實驗動物至少要經過2周以上的隔離檢疫,以防傳染病的侵入。外觀無病徵(必要時作相應的實驗室檢查陰性者)方能進入飼養繁殖室。

第十二條 動物發生疾病死亡應及時進行病理屍檢或具他實驗室的檢查,作出診斷,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報告負責人及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有病動物不準作動物試驗,發生傳染病時,原則上全部銷燬。房屋、用具、籠架、墊料、衣帽鞋等必須進行徹底消毒,動物室封鎖一定時間後才能使用。

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發生烈性傳染病流行時,應立即上報衞生部實驗動物檢定中心,同時採取嚴格的隔離消毒措施,以免傳染病的蔓延。如有拖延或隱瞞不報者,所在單位要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的檢疫由實驗動物檢定中心制定。

第六章 飼料和飼餵

第十六條 為了保障實驗動物的營養和健康,保證動物的質量,必須供應實驗動物全價飼料。根據實驗動物品種和實驗不同,各種動物飼料必須有嚴格的配方,按一定操作規程加工製成成品。

1.飼料原料應為優質的,不能使用發黴變質的糧食。防止野鼠、昆蟲、化學藥品和農藥的污染。成品應放在塑料桶內,最長不宜超過2個月。置於低温儲藏庫內,可適當延長保存期。

2.逐步推廣使用顆粒飼料以代替直接飼餵糧食和青綠飼料。

3.新鮮飼料,如水果、牛奶、牛肉必須冷藏(4℃―8℃),新鮮蔬菜必須洗淨,涼幹後再用。

4.飲水必須符合城市飲水衞生的標準。水瓶定期消毒,防止堵塞或水管過大漏水。

5.必須定時定量飼餵實驗動物,禁用殘羹作為實驗動物飼料。

第七章 實驗動物的供應

第十七條 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實驗動物檢定部門的檢查確定的實驗動物中心或繁殖場,提供保質保量的實驗動物。

1.提供的方法可採用簽定合同,雙方互相保證,按計劃供應。

2.實驗動物的原種供應必須事先商定,按雙方協議供應。

3.實驗動物的遠途運輸供應,必須解決好運輸籠具,特別無菌動物及SPF動物的無菌狀況必須保證。

第八章 實驗動物檢定中心

第十八條 衞生部確定衞生部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為實驗動物檢定中心 ( 簡稱檢定中心)是衞生部領導的一個實驗動物檢定機構。

1.指導和幫助衞生部系統所屬的實驗動物的單位進行實驗動物微生物監測,遺傳監測和環境飼料污染的監測,確保實驗動物的質量。

2.定期抽查實驗動物,發出檢查報告。幫助基層單位採取積極措施提高動物質量。

3.接受各單位申請監測要求,作出監測報告。

4.接受諮詢,收集實驗動物監側資料進行分析,提出預防的措施。

5.監測並指導各單位飼養合格的標準化的實驗動物。

6.為了加強管理提高實驗動物的質量,逐步達到標準化,衞生部決定在北京、上海兩地試行合格證,北京由檢定中心和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實驗動物中心共同負責。上海由衞生部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實驗動物中心和上海市衞生防疫站負責。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實驗動物的繁殖、飼養、供應和實驗動物房應根據本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積累經驗,建立一套完善的實驗動物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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