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直屬生物製品研究所試行利潤留成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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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直屬生物製品研究所試行利潤留成的暫行辦法

衞生部直屬生物製品研究所試行利潤留成的暫行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適應工作着重點的轉移,使我國生物製品的科研工作迅速發展,經財政部同意,衞生部直屬生物製品研究所試行利潤留成辦法,以解決各所的科學研究經費。
為了合理使用並管好利潤留成資金,使其發揮更大的經濟效果,現作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79-05-08

實施時間:1979-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利潤留成辦法:

1.各所的利潤留成數額,均按各所每年實現利潤數減去應提取企業基金後的數計算提取,百分之三十留成,其中50%留所,50%上交衞生部集中在各所間調劑使用。

2.由於各所承擔的科研任務不同,各所每年實際需用的科研費用數應在年初編報預算,經部批准後執行。

3.各所試行利潤留成後,衞生部直屬生物製品所彙總計算盈虧相抵以後的利潤,超過國家下達年度利潤指標部分,可按5%提取企業基金。用於超計劃完成利潤指標的所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及發給職工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金等項開支。此項基金由衞生部集中掌握的利潤留成資金中解決,不另外提取。

二、利潤留成的使用範圍:

1.各所的利潤留成資金是用來解決衞生部批准下達各所的新產品試製、中間試驗和重要科學研究項目的經費,不得挪作它用;

2.已列入國家重點的科研項目所需科研經費,應由國家重點科研項目補助費解決。凡是由省、市或其他部門安排的科研項目所需經費,一律由下達任務單位撥款,不得在利潤留成資金中列支;

3.為開展科研工作需要購置的國內外儀器、設備的購置費(凡是為生產需要購置的儀器設備費用,應在更新改造資金中列支,不得在利潤留成資金中開支);

4.衞生部批准下達的科研項目所需的動物、飼料、培養基,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消耗性材料費用;

5.公務費:開展科研工作所需的辦公費、郵電費、市內交通費、外埠出差旅費,科研用的設備儀器的大、小修理費,及應分攤的折舊費,耗用的水、電、煤氣等費用(有關科研人員的工資及工資附加費列入企業管理費,不在利潤留成資金中列支);

6.專為科研工作必須增訂的國內、外圖書資料費。

三、利潤留成資金管理辦法:

1.各所的利潤留成資金要設專户管理,按上述規定使用範圍專款專用,不得任意開支或亂擠亂攤。

2.各所需用的科研費用,應在年初按衞生部批准下達的科研項目編報預算,經部批准後執行。

3.各所上交衞生部集中調劑的50%利潤留成資金,應按季上交,年終結算,不得拖欠或挪用。請各所開户銀行和所在省市財政局予以監交。

4.各所利潤留成資金每年實際開支數,年終應單編決算,並附資金使用效果説明,報部審批。利潤留成資金結餘,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本辦法自一九七九年一月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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