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檢查驗收辦法(2015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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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檢查驗收辦法(2015修訂)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檢查驗收辦法(2015修訂)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有關規定,我部組織修訂了《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檢查驗收辦法》(附後)。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農業部(已撤銷)

文       號:農業部公告第2262號

頒佈時間:2015-05-25

實施時間:2015-05-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下簡稱“獸藥GMP”)檢查驗收活動,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獸藥GMP及其檢查驗收評定標準,負責全國獸藥GMP檢查驗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具體工作由農業部獸藥GMP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獸藥GMP檢查驗收申報資料的受理和審查、組織現場檢查驗收、省級獸藥GMP檢查員培訓和管理及企業獸藥GMP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審查

第三條 新建、複驗、原址改擴建、異地擴建和遷址重建企業應當提出獸藥GMP檢查驗收申請。複驗企業應當在《獸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交申請。

第四條 申請驗收企業應當填報《獸藥GMP檢查驗收申請表》(表1),並按以下要求報送申報資料(電子文檔,但《獸藥GMP檢查驗收申請表》及第4、5、8、14目資料還需提供書面材料)。

新建企業須提供第1至第13目資料;原址改擴建、複驗、異地擴建和遷址重建企業須提供第1目至第17目資料,遷址重建企業還須提供遷址後試生產產品的第12、13目資料;中藥提取企業須提供第18目資料。

1.企業概況;

2.企業組織機構圖(須註明各部門名稱、負責人、職能及相互關係);

3.企業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簡歷;專業技術人員及生產、檢驗、倉儲等工作人員登記表(包括文化程度、學歷、職稱等),並標明所在部門及崗位;高、中、初級技術人員佔全體員工的比例情況表;

4.企業周邊環境圖、總平面佈置圖、倉儲平面佈置圖、質量檢驗場所(含檢驗動物房)平面佈置圖及儀器設備佈置圖;

5.生產車間(含生產動物房)概況及工藝佈局平面圖(包括更衣室、盥洗間、人流和物流通道、氣閘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氣潔淨級別);空氣淨化系統的送風、迴風、排風平面佈置圖;工藝設備平面佈置圖;

6.生產的關鍵工序、主要設備、制水系統、空氣淨化系統及產品工藝驗證情況;

7.檢驗用計量器具(包括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校驗情況;

8.申請驗收前6個月內由空氣淨化檢測資質單位出具的潔淨室(區)檢測報告;

9.生產設備設施、檢驗儀器設備目錄(需註明規格、型號、主要技術參數);

10.所有獸藥GMP文件目錄、具體內容及與文件相對應的空白記錄、憑證樣張;

11.獸藥GMP運行情況報告;

12.(擬)生產獸藥類別、劑型及產品目錄(每條生產線應當至少選擇具有劑型代表性的2個品種作為試生產產品;少於2個品種或者屬於特殊產品及原料藥品的,可選擇1個品種試生產,每個品種至少試生產3批);

13.試生產獸藥國家標準產品的工藝流程圖、主要過程控制點和控制項目;

14.《獸藥生產許可證》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15.企業自查情況和GMP實施情況;

16.企業近3年產品質量情況,包括被抽檢產品的品種與批次,不合格產品的品種與批次,被列為重點監控企業的情況或接受行政處罰的情況,以及整改實施情況與整改結果;

17.已獲批准生產的產品目錄和產品生產、質量管理文件目錄(包括產品批准文號批件、質量標準目錄等);所生產品種的工藝流程圖、主要過程控制點和控制項目;

18.中藥提取工藝方法和與提取工藝相應的廠房設施清單及各類文件、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申請資料技術審查。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補充有關資料;逾期未補充的或補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通過審查的,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檢查驗收。

申請資料存在弄虛作假的,退回申請並在一年內不受理其驗收申請。

第六條 對涉嫌或存在違法行為的企業,在行政處罰立案調查期間或消除不良影響前,不受理其獸藥GMP檢查驗收申請。

第三章 現場檢查驗收

第七條 申請資料通過審查的,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向申請企業發出《現場檢查驗收通知書》,同時通知企業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檢查組成員。

第八條 檢查組成員從農業部獸藥GMP檢查員庫或省級獸藥GMP檢查員庫中遴選,必要時,可以特邀有關專家參加。檢查組由3-7名檢查員組成,設組長1名,實行組長負責制。

申請驗收企業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派1名觀察員參加驗收活動,但不參加評議工作。

第九條 現場檢查驗收開始前,檢查組組長應當主持召開首次會議,明確《獸藥GMP現場檢查驗收工作方案》(表2),確認檢查驗收範圍,宣佈檢查驗收紀律和注意事項,告知檢查驗收依據,公佈舉報電話。申請驗收企業應當提供相關資料,如實介紹獸藥GMP實施情況。

現場檢查驗收結束前,檢查組組長應當主持召開末次會議,宣佈綜合評定結論和缺陷項目。企業對綜合評定結論和缺陷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反映或上報相關材料。驗收工作結束後,企業應當填寫《檢查驗收組工作情況評價表》(表3),直接寄送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

必要時,檢查組組長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對檢查發現的缺陷項目及問題進行充分討論,並聽取企業的陳述及申辯。

第十條 檢查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獸藥GMP檢查驗收評定標準》開展現場檢查驗收工作,並對企業主要崗位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操作技能、理論基礎和獸藥管理法規、獸藥GMP主要內容、企業規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一條 檢查組發現企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不如實反映獸藥GMP運行情況的,應當調查取證並暫停驗收活動,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由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驗收時,所有生產線應當處於生產狀態。

由於正當原因生產線不能全部處於生產狀態的,應啟動檢查組指定的生產線。但注射劑生產線應當全部處於生產狀態;無注射劑生產線的,最高潔淨級別的生產線應當處於生產狀態。

第十三條 檢查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存在問題。組長應當組織綜合評定,填寫《獸藥GMP現場檢查驗收缺陷項目表》(表4),撰寫《獸藥GMP現場檢查驗收報告》(表5),作出“推薦”或“不推薦”的綜合評定結論。

《獸藥GMP現場檢查驗收缺陷項目表》應當明確存在的問題。《獸藥GMP現場檢查驗收報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描述企業實施獸藥GMP的概況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

《獸藥GMP現場檢查驗收報告》和《獸藥GMP現場檢查驗收缺陷項目表》應當經檢查組成員和企業負責人簽字。企業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組應當註明。

第十四條 檢查組長應當在現場檢查驗收後10個工作日內將《獸藥GMP現場檢查驗收工作方案》、《獸藥GMP現場檢查驗收報告》和《獸藥GMP現場檢查驗收缺陷項目表》、《獸藥GMP檢查驗收評定標準》、《檢查員自查表》(表6)及其他有關資料各一份報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

《獸藥GMP現場檢查驗收報告》和《獸藥GMP現場檢查驗收缺陷項目表》等資料分別由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被檢查驗收企業和市、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留存。

第十五條 對作出“推薦”評定結論,但存在缺陷項目須整改的,企業應當提出整改方案並組織落實。企業整改完成後應將整改報告寄送檢查組組長。

檢查組組長負責審核整改報告,填寫《獸藥GMP整改情況審核表》(表7),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核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報告和《獸藥GMP整改情況審核表》報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對作出“不推薦”評定結論的,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向申報企業發出檢查不合格通知書。收到檢查不合格通知書3個月後,企業可以再次提出驗收申請。連續兩次做出“不推薦”評定結論的,一年內不受理企業獸藥GMP檢查驗收申請。

第四章 審批與管理

第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收到所有獸藥GMP現場檢查驗收報告並經審核符合要求後,應當將驗收結果在本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

第十八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檢查驗收結果核發《獸藥GMP證書》和《獸藥生產許可證》,並予公開。

第十九條 企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關閉、轉產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依法收回、註銷《獸藥GMP證書》和《獸藥生產許可證》,並報農業部註銷其獸藥產品批准文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獸藥生產企業申請驗收(包括複驗、原址改擴建和異地擴建)時,可以同時將所有生產線(包括不同時期通過驗收且有效期未滿的生產線)一併申請驗收。

第二十一條 對已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後新增生產線、部分複驗並通過驗收的,換髮的《獸藥GMP證書》與此前已取得的其他獸藥GMP證書(指最早核發並在有效期內)的有效期一致;換髮的《獸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保持不變。

第二十二條 在申請驗收過程中試生產的產品經申報取得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的,可以在產品有效期內銷售、使用。

第二十三條 新建獸用生物製品企業,首先申請靜態驗收,再動態驗收;獸用生物製品企業部分生產線在《獸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從未組織過相關產品生產的,驗收時對該生產線實行先靜態驗收,後動態驗收。

靜態驗收符合規定要求的,申請企業憑《現場檢查驗收通知書》組織相關產品試生產。其中,每條生產線應當至少生產1個品種,每個品種至少生產3批。試生產結束後,企業應當及時申請動態驗收,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動態驗收結果核發或換髮《獸藥生產許可證》,並予公開。

第二十四條 獸用粉劑、散劑、預混劑生產線和轉瓶培養生產方式的獸用細胞苗生產線的驗收,還應當符合農業部公告第1708號要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23日農業部公佈的《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檢查驗收辦法》(農業部公告第14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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