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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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於1997年12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發佈,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正,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號第二次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是為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用水水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制定的規章。

頒佈單位:深圳市政府

文       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號

頒佈時間:2017-02-08

實施時間:2017-02-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用水水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間接向用户供給生活飲用水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保障生活飲用水而設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及附屬的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氣壓罐等設施。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監督、管理,各區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二次供水進行監督、管理。

深圳市、區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衞生防疫機構負責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衞生監測和監督。

第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水池(箱)及其加壓設施的池(箱)容積及管道口徑滿足用水要求;

(二)高位水箱應設置專用房間;

(三)池(箱)結構堅實、牢固、光潔、不滲漏、耐腐蝕,池(箱)加蓋且密封性能好,通氣孔有防蚊蟲、異物進入池(箱)的裝置;

(四)池(箱)溢流管、排污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連,並且應有防污染設施;

(五)供水系統中,生活飲用水與消防用水的管道佈置合理,不存死水區;

(六)建築材料、管材、閥門等符合質量要求,所用原材料塗料應是符合衞生要求的合格產品;

(七)泵組、電器等安裝合理,運轉正常;

(八)地下式供水設施周圍30米範圍內,禁止設置旱廁和開放性垃圾堆。

第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已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尚未移交的,由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或其他物業管理機構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

第六條 供水企業、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或其他物業管理機構應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制度。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應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對未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的,應發出清洗消毒通知書,責令供水企業、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或其他物業管理機構限期組織清洗消毒。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由依法設立的專業清洗機構進行清洗消毒。

第九條 專業清洗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不少於10人的專職清洗消毒人員;

(二)清洗消毒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證》。

第十條 從事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業務的專業清洗機構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 清洗消毒人員經供排水行業組織培訓合格後,方可進行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二條 專業清洗機構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應與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簽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合同》。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合同》中可約定清洗消毒費用,但不得高於市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專業清洗機構應建立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清洗消毒人員的管理,保證清洗消毒後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合格。

專業清洗機構應建立清洗、消毒檔案,對每次清洗、消毒情況進行登記,並接受市、區水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劑、消毒劑應符合衞生要求。

第十六條 深圳市水質檢測中心負責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檢測,市衞生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衞生防疫機構對二次供水水質可以依法抽檢。

深圳市水質檢測中心應經技術監督部門認證合格。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的水質檢驗不合格的,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專業清洗機構重洗,並不得再行收取清洗消毒費用。

第十八條 深圳市水質檢測中心檢驗水質應現場同時提取二次供水設施的進水水樣及出水水樣,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出具水質檢驗報告。

水質檢驗的項目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深圳市水質檢測中心應按季度向水務主管部門報送檢驗情況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經清洗消毒並取得深圳市水質檢測中心水質檢驗合格證明後,方可辦理通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區衞生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衞生防疫機構抽檢水質的,應現場取樣。

市、區衞生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衞生防疫機構發現二次供水水質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並同時告知市、區水務主管部門,發現水質污染事故的,應會同市、區水務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二次供水設施。

第二十二條 檢驗水質可以收取相應的費用,具體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檔案,協助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監督、檢查。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供水企業、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或其他物業管理機構應做好相關記錄,以備市、區水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或其他物業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拒不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三千元罰款;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組織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專業清洗機構使用未經供排水行業組織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一千元罰款;使用無《健康合格證》的人員清洗消毒的,由市、區衞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衞生防疫機構或深圳市水質檢測中心未現場提取水樣的,其檢驗無效,應重新檢驗;重新檢驗的,不得再行收取檢驗費用。

第二十七條 損壞二次供水設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質不合格或水質污染的,應負賠償責任,並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八條 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發佈的《深圳經濟特區樓宇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辦法》於本規定生效之日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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