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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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

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

為了保證村鎮供水工程的安全、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更好地滿足村鎮居民對水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及其他有關規定,對村鎮供水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水利部

文       號:水農[2003]503號

頒佈時間:2003-10-29

實施時間:2003-10-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是當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村鎮供水工程指的是為解決村鎮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用水,在村莊(含居民點)、鄉集鎮、建制鎮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鄉鎮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簡稱跨村工程)、單個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簡稱單村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單户工程和聯户工程)。

村鎮供水工程是農村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新中國成立以來,各級政府和廣大受益羣眾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興建了大批村鎮供水工程,村鎮居民的用水狀況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由於各種原因,目前村鎮供水工程管理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管理責任不明確、管理機制不活、制度不健全、水價不到位、水費計收難、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經費不足等,這些問題導致大量工程管理不善,效益不能充分發揮,有些工程甚至過早報廢,給村鎮居民的生活生產帶來嚴重影響。因此,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保證工程的正常運行和持續發揮效益,是當前村鎮供水工作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二)村鎮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村鎮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用水為目標,以提供優質的供水服務為宗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通過不斷改革、實踐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符合村鎮供水工程特點的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工程的良性運行。

二、明確管理責任,建立職能清晰、權責明確的村鎮供水工程管理體制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村鎮供水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等。

(四)村鎮供水工程的管理應根據工程投資渠道、工程規模等,實行不同的管理責任制。

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新建的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工程管理委員會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鄉鎮水利管理站負責組建,成員由水利部門和受益鄉、村代表組成。村級代表應通過用水户大會選舉產生。

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新建的單村工程,由工程受益範圍內的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管理。用水合作組織在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負責組建。經用水户協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用水合作組織的職能。

原有集中供水工程要明確權責,實行規範化管理。

由私人投資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業主負責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負責管理。

(五)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方式由工程管理委員會、用水合作組織或業主確定。鄉鎮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應由供水站管理。單村工程和鄉鎮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的入村管道及附屬設施,要由專人管理。

集中供水工程較多的縣(市),可以組建縣級村鎮供水工程管理委員會,下設供水工程管理總站,對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修建的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實行統一管理。其他集中供水工程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也可委託管理總站管理。

(六)縣、鄉兩級可以組建由供水站自願參加的供水協會。供水協會以服務為宗旨,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總結推廣管理經驗,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等。

三、運用市場經濟手段,建立靈活有效的村鎮供水工程運行機制

(七)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積極推行目標責任制,或因地制宜地採取承包、租賃等經營方式。實行承包或租賃,要規範程序,依法簽訂合同,並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八)建立以聘用製為基礎的用人制度。供水站負責人由工程管理委員會、用水合作組織或業主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任,定期考評,優勝劣汰。供水站其他職工按照供水站崗位要求,公開條件,統一考試,擇優聘用,持證上崗。崗位和人員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

(九)建立合理的分配機制。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把職工收入與崗位責任和工作績效緊密聯繫起來。

(十)建立有效的約束監督機制。工程管理委員會、用水合作組織、業主、供水站不僅要接受水利、衞生、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制度,還要接受用水户和社會的監督、質詢和評議。

(十一)供水站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在確保安全生產和正常供水的基礎上,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四、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十二)供水站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範圍內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用水需要。在水資源條件允許的條件下,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擴大供水範圍。

(十三)供水站應對用水户逐户登記造冊,與用水户簽訂供用水合同,併發放用水户手冊。用户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須經供水站批准,由專業人員實施。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站提交書面用水申請,辦理上户手續。

(十四)積極推廣和使用節水技術、產品和設備,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缺水地區要實行用水定額管理。

五、合理確定水價,強化水費計收和管理

(十五)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供水價格。集中供水工程的水價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由於政策等因素的影響,當實際供水價格達不到成本水價時,不足部分要通過申請財政補貼、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劃撥“養站田”或“養站林”等辦法解決。

(十六)水費由供水站或其委託的單位、個人計收。計收水費要使用水費專用票據。

供水站要加強財務管理,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費民主決策制度,以保證水費的合理、高效利用。

(十七)供水站要實行公示制度,定期對水價、水量、水費收支特別是工程折舊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會監督。

六、加強水源與工程保護,嚴格水質檢測

(十八)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與有關部門共同劃定供水水源保護區和供水工程管護範圍,制定保護辦法,特別是要加強對水源地周邊設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農藥的使用,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十九)供水站要定期對水源水質、制水水質、配水水質等進行必要的檢測,保證工程受益範圍內生活飲用水達到《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準則》的要求。

對於分散供水工程,可分區域定期進行水質監測。

七、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行業指導和監督

(二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行業指導、監督和檢查,特別是要加強對供水站和人員的資質管理,組織業務和技術培訓,逐步建立從業資格註冊制度,實行行業准入控制。

(二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上述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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