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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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促進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加強成本、費用管理,根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結合水利工程供水生產特點,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水利部

文       號:水財[1995]226號

頒佈時間:1995-06-16

實施時間:1995-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促進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加強成本、費用管理,根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結合水利工程供水生產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的基本原則是:客觀地歸集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並採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對象之間進行分配;及時核算供水生產成本、費用。

第三條 水管單位必須對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實行全員全過程管理,制定和不斷修訂各種成本、費用消耗定額,科學合理編制供水生產成本、費用計劃,有效控制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支出,認真考核、監督和分析消耗定額和成本、費用計劃的完成情況。

第四條 水管單位必須加強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費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項原始記錄,完善供水計量設施,確定供水計量點,落實各供水對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費用責任制

第二章 核算對象

第五條 水利工程供水應當按不同用户分為農業、工業、生活、水力發電、自來水廠及其他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對象。

第六條 水管單位實行統一核算但內部又分環節(或級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環節(或級次)確定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對象。

第三章 項目設置及核算內容

第七條 為了歸集和分配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準確核算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水管單位應在設置的“供水生產”、“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四個科目中進行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

(一)“供水生產”直接歸集以下項目:

1.直接工資,指直接從事供水生產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直接材料費,包括原水費、燃料動力費等,原水費,指水管單位購水支付的水費;燃料動力費,指供水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燃料動力費用。

3.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從事供水生產人員的職工福利費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文水工觀測費、臨時設施等支出。

4.製造費用,指水管單位所屬供水生產部門為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而發生的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機物料消耗、水資源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運輸費、設計製圖費、監測費、保險費、辦公費、差旅費、水電費取暖費、勞動保護費、試驗檢驗費、季節性修理期間停工損失以及其他製造費用。水資源費,指按國家規定交納的水資源費。

(二)“營業費用”,指水管單位為組織對用户供水而發生的水費計收機構經費,包括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代收水費手續費及其他營業費用。

(三)“管理費用”,指水管單位為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而分配的管理機構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諮詢費、審計費、訴訟費、綠化費、土地(水域岸線)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等。

(四)“財務費用”,指水管單位為供水生產籌集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水管單位在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兑淨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八條 下列費用不得列入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水管單位贊助、捐贈支出;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核算方法

第九條 水管單位在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工資”、“直接材料費”以及“其他直接支出”應直接計入“供水生產”明細科目。

第十條 水管單位所屬供水生產部門發生的“製造費用”應視不同情況進行核算,對於專為供水生產而發生的“製造費用”應直接計入;對於同時為防洪服務與供水興利或者排澇與供水興利共同發生的“製造費用”應採用一定的辦法分配計入。

(一)為防洪服務、供水興利共同發生的“製造費用”採用庫容比例法進行分配。

防洪庫容

防洪服務分攤比例=─────────────

死庫容+興利庫容+防洪庫容

死庫容+興利庫容

供水興利分攤比例=────────────―

死庫容+興利庫容+防洪庫容

(二)為排撈、供水興利共同發生的“製造費用”採用工作量比例法進行分配。

排水工時(或排水量)

排澇服務分攤比例=──────────────────────

供水工時(或排水量)+排水工時(或排水量)

排水工時(或排水量)

供水興利分攤比例=──────────────────────

供水工時(或排水量)+排水工時(或排水量)

(三)供水興利與其他生產經營共同發生的“製造費用”採用生產人員工資比例法或其他方法進行分配。

供水生產人員工資

供水興利分攤比例=────────────────────

供水生產人員工資+其他生產經營人員工資

其他生產經營人員工資

其他生產經營分攤比例=────────────────────

供水生產人員工資+其他生產經營人員工資

第十一條 為便於歸集供水生產應負擔的各項期間費用,水管單位應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科目下設置“供水、防洪、排水、發電及綜合經營生產”等明細項目。為組織供水生產發生的水費計收機構經費、代收水費手續費、按規定列支的水費壞帳損失、為供水生產籌集資金髮生的支出,應分別直接計入有關期間費用。為供水生產與其他生產經營共同發生的期間費用,按生產人員工資比例法或其他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期間費用中的“供水生產”明細項目中。“生產人員工資比例法”見第十條。

第十二條 水管單位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構成如下:

供水生產成本=直接工資+直接材料費+其他直接支出+製造費用

供水期間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第十三條 各類用水中各供水對象之間按供水保證率法或其他方法分配供水成本。

某一供水對象應分配的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水管單位發生的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總額×某一供水對象保證率分配係數A×A'

工業城鎮供水分配係數=───────

A×A'+B×B'

B×B'

農業供水分配係數=───────

A×A'+B×B'

A――年工業、城鎮供水量

B――年農業供水量

A'――工業、城鎮保證率

B'――農業供水保證率

第十四條 水管單位按工程環節(或級次)管理髮生的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應在本級用户對象和向下級提供水源之間進行分配:某一環節(或級次)的供水成本、費用等於上一環節(或級次)分配的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加本環節(或級次)發生的供水生產成本、費用。

第十五條 各供水對象單位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按下式計算:

某一供水對象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總額

某一供水對象單位供水生產成本、費用=──────────────────

某一供水對象實際供水總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各省、市自治區可按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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