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衞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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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衞生規範

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衞生規範

為加強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衞生監督管理,保證涉水產品的衞生安全,依據《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範。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1-09-01

實施時間:2001-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衞生監督管理,保證涉水產品的衞生安全,依據《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規定了涉水產品生產企業選址、設計與設施、生產過程、原材料和成品貯存、運輸、從業人員衞生的基本衞生要求和管理規定。

第三條 凡從事涉水產品生產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規範。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監督本規範的實施。

第二章 選址、設計與設施的衞生要求

第五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生產場所的選址、設計和施工均應符合本規範的有關要求。選址、設計及設施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六條 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應選擇地勢乾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區域。廠區周圍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

第七條 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粉塵、噪聲等污染的生產場所必須單獨設置,其與其它建築(場所)應有一定的防護間距,並應有相應衞生安全和""三廢""處理措施。

第八條 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生產區、輔助生產區和生活區設置應能保證生產的連續性,做到功能分區明確,人流與物流、清潔區與污染區分開,不得交叉。廠區道路通暢,並有防止積水及揚塵的措施。

第九條 生產場所應根據生產產品特點和工藝要求設置原輔料庫、產品加工生產場所、成品庫、檢驗室、危險品倉庫等場所。

第十條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輔助建築和設施的設置應不影響生產場所衞生。

第十一條 應有與產品類型、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用房,其淨高一般不得低於3米,面積不小於10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生產場所通道應寬暢,保證運輸和衞生安全。水處理劑的生產場所通道應設安全護欄。設參觀走廊的生產場所應用玻璃與生產區隔開。

第十三條 生產場所的牆壁和屋頂應用淺色、防潮、防腐蝕、防黴、防滲的無毒材料覆塗。地面應平整、耐磨防滑、無毒、耐腐蝕、不滲水,便於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區地面應有坡度,在最低處設置地漏。

第十四條 生產場所全面通風換氣量的設計,應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的規定執行,換氣次數不小於8次/小時。採用空氣淨化裝置的場所,其進風口應遠離排風口,進風口距地面高度不小於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採用空調系統的生產場所,新風量應不小於每人每小時30立方米。可能突然產生大量有害氣體、劇毒氣體、窒息性氣體、易燃易爆氣體的場所,應設置事故報警及通風設施。

第十五條 採用紫外線消毒者,紫外線燈按30瓦/10一15平方米設置,離地2米吊裝。

第十六條 生產場所應有良好的採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應小於200Lx,檢驗工作場所不應小於540Lx,其它場所不應小於100Lx。

第十七條 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產品的生產設備不得與非涉水產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飲用水處理、工程使用的淨水、防腐、防滲等材料)共用。

第十八條 涉水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的生產設備、工具、管道,必須用衞生、無毒、無異味、耐腐蝕、不吸水、不變形的材料製作,表面應光滑,便於清洗消毒。

第十九條 涉水產品生產用水水質及水量應滿足生產工藝和衞生的要求。

第二十條 水質處理器(材料)的生產場所應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用清洗、消毒場所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水質處理器(材料)的裝配(包裝)區入口處應設更衣室,室內應有衣櫃、鞋架等更衣設施。生產場所入口處和生產場所內適當的位置應設置流動水洗手設施。

第二十二條 在貯存、使用強酸、強鹼等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應設置事故衝淋、洗眼設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區廁所應設在生產場所外,保持有效防護距離,並有防臭、防蚊蠅及昆蟲等措施。

第三章 生產過程的衞生要求

第二十四條 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建立、完善產品生產的衞生安全保證體系。

第二十五條 產品企業標準中應制定衞生指標並符合衞生要求。

第二十六條 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的檢驗制度,設立與產品特點相適應的衞生安全和質量檢驗室。配備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具備相應檢驗儀器、設備。

第二十七條 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應根據產品特點開展對生產環境衞生、原材料和產品衞生安全自檢。產品衞生安全的檢測方法必須按有關標準進行,檢測記錄應完整,不得隨意塗改,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第二十八條 採購的原材料必須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採購時應向供貨方索取該產品的衞生許可批件或同批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明,入庫時應進行驗收。

第二十九條 每批原材料使用前必須經過檢驗,不符合衞生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應嚴格按衞生部或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生產工藝實施生產,對產品衞生安全有潛在威脅的工藝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 生產過程應有各項原始記錄,並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 產品標籤和使用説明書應與衞生部或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內容相一致,不得誇大功能宣傳。

第三十三條 每批產品必須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

第三十四條 需現場安裝的大型水處理設備,其簡體、管件、淨水材料應先行清洗、消毒、乾燥後使用,安裝過程中嚴禁將污染物帶人設備。設備安裝調試後,經檢驗合格方可投入制水。

第三十五條 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有害氣體、酸鹼化學腐蝕性物質、噪聲等可能影響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應進行治理並達到相關衞生標準,產生的""三廢""應達標後排放。

第三十六條 生產場所不得存放與生產無關的設備、物品。

第四章 原材料和成品貯存、運輸的衞生要求

第三十七條 應有與生產規模、產品特點相適應的原材料、成品和危險品倉庫。

第三十八條 原材料庫應專人管理,按品種分類驗收登記、分類分批分區貯存。同一庫內不得貯存相互影響的原材料。先進先出,不符合質量和衞生標準的原材料應與合格的原材料分開,設置明顯標誌,防止混淆和污染。原材料貯存應隔牆離地,與屋頂保持一定距離,垛與垛之間也應有適當距離。要有通風、防潮、防塵、防鼠、防蟲等措施。定期清掃,保持衞生。

第三十九條 成品庫規模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成品經檢驗合格包裝後按品種、批次分類貯存於成品庫中,防止相互混雜。成品庫不得貯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成品堆放應隔牆離地,要便於通風,並有防塵、防鼠、防蟲等措施。定期清掃,保持衞生。

第四十條 化學、腐蝕性、易燃易爆原料應專庫貯存,按危險品倉庫有關要求設計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原料和成品運輸應根據產品特點,選擇適當的運輸工具,其工具應符合有關衞生要求,避免污染產品。

第五章 從業人員衞生要求

第四十二條 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經過衞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十三條 直接從事水質處理器(材料)生產的人員(包括臨時工),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後方可從事涉水產品生產。

第四十四條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或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水質處理器(材料)的生產工作。

第四十五條 操作人員手部有外傷時不得直接接觸涉水產品和原料。

第四十六條 生產場所禁止吸煙、進食及進行其它有礙涉水產品衞生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生產人員進人生產場所必須穿戴整潔,不得將個人用品帶人生產場所,水質處理器(材料)的生產人員進入生產場所需穿清潔的工作服、帽、鞋,洗淨雙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範所使用的用語含義如下

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水質處理器(材料):指一般淨水器、特殊淨水器(除氟、除砷、軟化水器)、純水器(離子交換、電滲析、蒸餾水、反滲透水器)、礦化水器、各種水處理材料(混凝劑、助凝劑、軟化劑、滅藻劑以及其它飲用水處理劑)、除垢劑。

第四十九條 本規範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範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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