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停止執行的25項行政審批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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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停止執行的25項行政審批項目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停止執行25項行政審批項目(見附件)。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3-01-02
實施時間:2003-01-0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近日,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停止執行25項行政審批項目(見附件)。
其中,第19項中的金融機構部分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第八條中規定的下列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
(一)各類匯兑業務;
(二)出口託收及進口代收;
(三)代理髮行、承銷、兑付政府債券;
(四)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
(五)委託貸款業務;
(六)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
(七)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
(八)信息諮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諮詢;
(九)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
(十)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
(十一)保管箱業務。第20項中的適用審批制以外的網上銀行業務品種,是指銀行依據《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適用備案制的新業務品種。
中國人民銀行將逐步清理有關的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停止執行的25項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停止執行的25項行政審批項目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