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停止執行的25項行政審批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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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停止執行的25項行政審批項目

中國人民銀行停止執行的25項行政審批項目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停止執行25項行政審批項目(見附件)。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3-01-02

實施時間:2003-01-0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近日,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停止執行25項行政審批項目(見附件)。

其中,第19項中的金融機構部分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第八條中規定的下列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

(一)各類匯兑業務;

(二)出口託收及進口代收;

(三)代理髮行、承銷、兑付政府債券;

(四)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

(五)委託貸款業務;

(六)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

(七)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

(八)信息諮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諮詢;

(九)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

(十)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

(十一)保管箱業務。第20項中的適用審批制以外的網上銀行業務品種,是指銀行依據《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適用備案制的新業務品種。

中國人民銀行將逐步清理有關的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停止執行的25項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停止執行的25項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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