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範(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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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範(試行)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範(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賦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職責,制定本規範。

頒佈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已撤銷)

文       號:食藥監食監三[2013]215號

頒佈時間:2013-10-10

實施時間:2013-10-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賦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職責,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通過系統地、持續地對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進行樣品採集、檢驗、結果分析,及早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為食品安全風險研判和處置提供依據的活動。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開展本系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指導督促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及風險監測技術機構相關工作。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指定的機構設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祕書處(以下簡稱祕書處),承擔風險監測數據彙總、分析等日常事務性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要求組織完成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部署的風險監測工作任務,並負責組織對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樣品進行調查核實、處置和結果報告。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體系。

第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經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度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監測計劃的制定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根據職責規定,結合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組織制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承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應提出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

第八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符合食品種類風險等級分類分級管理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監測產品品種、監測項目、監測區域、監測頻次和樣品數量等。

第九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制定應遵循高風險食品監測優先選擇原則,以下情況應作為優先考慮的因素: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問題檢出率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對嬰幼兒等特殊人羣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在國內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五)已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的;

(六)已在國外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並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應根據日常監管、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及其他風險信息,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內容進行調整,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監測和專項監測。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檢驗方法。對沒有檢驗方法的,要組織有關機構研究建立,並按相關要求進行方法驗證後作為指定的檢驗方法。

第三章 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試行)》和風險監測工作需要確定承檢機構。

第十三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承檢機構制定本行政區域風險監測工作實施方案,按要求完成監測任務。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應安排專職人員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樣品採集技術要求》開展采樣工作。必要時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給予協助。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應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測,監測數據應準確、可靠,並按要求通過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指定的信息系統及時報送。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問題樣品信息報告和核查處置規定(試行)》要求進行問題樣品報告及核查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 祕書處對承檢機構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彙總和分析,定期提交風險監測分析報告。

第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工作例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風險監測承檢機構和相關專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的綜合分析研判,提出監管重點建議。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風險監測中發現可能存在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苗頭性問題,要及時通報有關省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涉及農業、質檢等部門的,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督促指導,並組織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的考核和人員培訓。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相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守法,廉潔公正,不得弄虛作假。承檢機構不得委派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利害關係的人員參與採樣和檢驗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不得向被採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採樣和檢驗費用,監測樣品由採樣人員向被採樣食品生產經營者購買。

第二十三條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要求,按時完成任務,並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承檢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因出具檢測結果不實而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處理,並收回風險監測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未經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和對外發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相關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範所稱問題樣品,指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中,承檢機構經檢測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可能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

第二十七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參照本規範組織開展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第二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有能力的承檢機構對食品潛在風險因素開展研究,為及早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九條 本規範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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