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立筒倉安全使用管理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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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立筒倉安全使用管理規程(試行)

糧食立筒倉安全使用管理規程(試行)

為使糧食立筒倉(包括磚筒倉、鋼板筒倉和鋼筋混凝土筒倉,下同)管理規範,使用安全,避免發生機電設備損壞,粉塵爆炸及人身傷亡等重大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國家儲糧、倉庫設施的安全,制定本規程。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90]商儲[糧]字第253號

頒佈時間:1990-11-09

實施時間:1990-11-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使糧食立筒倉(包括磚筒倉、鋼板筒倉和鋼筋混凝土筒倉,下同)管理規範,使用安全,避免發生機電設備損壞,粉塵爆炸及人身傷亡等重大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國家儲糧、倉庫設施的安全,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國家糧庫、糧站、糧管所、糧食轉運站和糧油加工廠、飼料加工廠等單位立筒倉的安全使用管理。其他用立筒倉貯存糧食的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各級糧食主管部門要重視立筒倉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有責任對所屬單位的幹部、職工進行立筒倉的使用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幫助企業解決立筒倉使用、管理方面的問題,並定期督促檢查。

第四條 建有立筒倉的單位,要有單位領導負責立筒倉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並對管理立筒倉的人員實行定編、定崗、定責。

第五條 立筒倉的管理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對在崗職工,每年要進行一次專業技能、安全知識和崗位責任等方面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必須下崗培訓或調換工作。

第六條 新建成的立筒倉,倉體必須按規定進行壓倉試驗;各種機電設備、安全裝置必須進行試運轉,待倉體沉降穩定,設備運轉正常,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正常使用。

第七條 糧食進出立筒倉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分期、分層、對稱裝卸的辦法,以保證倉基受力均衡。如發現立筒倉受力不均,產生傾斜、裂縫等情況,要立即停止作業,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並報告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

第八條 糧食進入立筒倉前要加以清理。要防止金屬物隨糧進入,避免與提升機、刮板輸送機等機械設備摩擦、碰撞產生火花,引發事故。

第九條 糧食立筒倉作業,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檢查控制室和工藝線路的儀表、設備是否正常,然後接通總電源和各分路電源。

(二)開機時,現場有關人員要注意相互配合,除塵風網系統應在其他設備開動之前啟動,再按工藝流程逆方向依次啟動設備,待各環節設備運轉正常後,方可負載運行。

(三)停機時,設備必須處於無負載狀態。停機按工藝流程順序操作;除塵風網系統應在其他設備停機十五分鐘後再停機。

(四)作業完畢,要將立筒倉的檢查孔和進出糧孔關閉好。人員撤離時,要切斷所有電源。

第十條 進行立筒倉作業時,各生產環節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堅守工作崗位,注意觀察各種機電設備、儀表的運轉和糧食進(出)倉情況,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要立即報告當班負責人。在緊急情況下,要先行停機。在崗人員需要暫時離崗,要由帶班人員安排他人接替後,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 進行立筒倉分班作業的,要建立交接班制度,各班要做好工作記錄。工作記錄內容包括工作量、設備運轉情況和接班人員應注意的問題等。若發生過事故,要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部位、原因和處理經過。交班人員下崗前,應對工作環境進行清掃,停機作業後,應對設備進行擦洗,以保持車間、設備的整潔。接班人員如當場發現問題,可以要求交班人員共同處理完畢後再接班。

第十二條 立筒倉、工作塔內塵源部位,要以密閉和吸風等辦法加以解決。除塵系統要經常檢查維護,保證完好有效。

清除車間內牆壁、地面和設備等處的粉塵要採取吸附和濕抹的方法進行清理。不得采用容易引起粉塵飛揚的清理方法。

要定期檢測工作環境的粉塵濃度,對粉塵含量超過國家衞生標準規定的,要及時採取治理措施。

第十三條 進入立筒倉作業區的人員,應着工作裝,不準穿帶有鐵釘、鐵掌的鞋;嚴禁帶入火柴、打火機等火種。

第十四條 立筒倉作業區內,要根據倉體結構、倉容規模配備適用的消防器材,並固定放置在明顯、適當的位置,不準挪作它用。消防器材要有專人(兼職)管理,定期檢查維修更換,保持完好待用。

第十五條 在立筒倉及其附屬建築物內,不準擅自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明火作業的,要經單位消防部門同意,並在作業前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粉塵濃度必須降到爆炸極限以下;

(二)立筒倉所有機械設備均應停止運轉;

(三)距離明火作業點半徑十米範圍內的所有易燃物要移開或用非易燃物作檔板隔離;地面樓板和設備要清掃乾淨,確保無粉塵爆炸危險;

(四)與明火作業點連通的管道、孔洞要隔斷、堵塞;

(五)無關人員全部撤離。

作業時要有消防人員攜帶適用的滅火器材在現場守護,直到作業結束,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為立筒倉配套的提升機、刮板輸送機和除塵風網等,要設置泄爆口或採取其他防爆措施。在易發生事故部位,安裝的電器裝置要選用防塵、防爆型。

第十七條 立筒倉、工作塔及其附屬設施內的機電設備,要根據使用情況進行保養維修。一般每二年進行一次大修理。如長時間不作業,應定期開空車運轉,一般每兩個月一次;南方及沿海等潮濕地區和其他地區的潮濕季節,要每月一次。每次不少於十五分鐘。

第十八條 立筒倉倉體要定期檢修,防止倉體破損、脱落和滲水。未經鍍鋅處理的鋼板倉和露天安裝的機械設備,要定期塗刷防鏽塗料,以防鏽蝕。

第十九條 立筒倉、工作塔和其他配套設施,以及各種機電設備,都要建立檔案,並長期保存。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進入立筒倉倉體內進行檢查、維修、清掃等工作時,必須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糧食進出倉設備停止運轉;

(二)倉內粉塵濃度必須降到爆炸極限以下;

(三)檢測倉內氣體情況。若氧氣不足或含有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氣體時,應進行通風換氣,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倉。否則,進倉人員必須佩戴氧氣面具或防毒面具,防止發生窒息或中毒事故。進倉人員應穿防靜電服裝,防止產生靜電火花;

(四)繫好安全帶,必要時要搭安全板。處理倉內糧食結拱時,一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進倉人員被糧食掩埋;

(五)必須有人在外監護進倉人員,做到內外配合,上下呼應。進倉人員未全部出來之前,倉外配合與監護人員不得離開。禁止人員私自進入倉內。

第二十一條 立筒倉要設置測温、測料位以及薰蒸殺蟲等裝置,建立健全立筒倉糧情管理制度,以便及時掌握糧情變化,確保儲糧安全。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應用先進儲糧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手段,不斷提高立筒倉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外單位人員一般不得進入立筒倉作業區。因工作需要進入的,要經過立筒倉安全工作負責人同意,由有關人員陪同,並遵守作業區內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規定,並報商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由商業部糧食儲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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