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監視設備開放與運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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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監視設備開放與運行管理規定

民用航空通信監視設備開放與運行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設備和監視設備(以下簡稱通信監視設備)的運行管理,保障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規則》、《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民用航空空管安全管理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3-12-10

實施時間:2014-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設備和監視設備(以下簡稱通信監視設備)的運行管理,保障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規則》、《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民用航空空管安全管理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通信監視設備是指與民用航空飛行安全密切相關的通信設備和監視設備。

通信設備包括甚高頻地空通信系統、高頻地空通信系統、數據鏈系統、語音通信交換系統、記錄儀、自動轉報系統、衞星通信網設備、數據通信網設備等。

監視設備包括一次監視雷達、二次監視雷達、場面監視雷達、高級場面活動引導與控制自動化系統、自動相關監視系統、多點定位系統、空中交通管制自動化系統、二次監視雷達測試應答機、ADS-B/MLAT信標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民航飛行院校所屬機場以及提供航路、航線使用的通信監視設備開放與運行管理。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通信監視設備開放與運行實行統一監督和管理,負責通信監視設備開放與運行工作的監督檢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對本地區通信監視設備運行實行監督管理,對通信監視設備投產開放實施備案管理。

通信導航監視運行保障單位負責本單位通信監視設備的投產開放備案,以及運行管理、應急處置和維護維修等運行保障工作,確保通信監視設備運行符合民用航空相關規定和標準,保持通信監視設備的持續適用。

第五條 本規定中所用部分術語的含義如下:

通信監視設備的關閉,是指通信監視設備不提供服務。

第二章 通信監視設備的投產開放

第六條 新建、遷建或更新的通信監視設備的投產開放,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或行業驗收前,由通信導航監視運行保障單位報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 通信監視設備投產開放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設備型號符合民航局有關規定;

(二)設備按規定完成工廠驗收或現場驗收,並且驗收合格;

(三)設備安裝調試符合國家和民航有關規定;

(四)需進行飛行校驗的,設備經校驗符合相關的技術規定和標準;

(五)需報批台址的,設備台址已經批准;

(六)需指配頻率呼號的,設備頻率呼號已經批准;

(七)設備試運行正常、穩定、可靠。

第八條 通信導航監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在試運行結束後,向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資料備案:

(一)按照本規定附件填寫的投產開放備案表;

(二)需進行校驗的,應提供合格的校驗報告;

(三)符合民航局有關規定的設備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報告;

(四)設備試運行用户報告和記錄數據;

(五)地區管理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地區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的備案材料後,應當在15 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經核查設備存在運行風險的,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關閉。

第三章 通信監視設備的運行

第十條 通信導航監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民用航空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運行管理制度,建立設備運行保障和監控機制,加強設備維護維修,保證通信監視設備安全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通信導航監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保證通信監視設備運行符合民用航空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保持設備的持續適用。

第十二條 通信導航監視運行保障單位按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對設備進行維護、檢修時,徵得相關運行單位同意後,可按計劃臨時關閉設備。

通信導航監視運行保障單位臨時關閉通信監視設備前,應當評估其可能造成的影響並按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 通信監視設備不能提供正常使用時,通信導航監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立即關閉該設備。

被關閉的設備確保恢復正常後,應當立即重新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四條 按本規定第十三條,通信監視設備應當關閉,但通信導航監視運行保障單位未予關閉的,由地區管理局責令關閉。

第十五條 被責令關閉的通信監視設備要重新開放使用的,通信導航監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具備開放條件後,重新向地區管理局備案申請。經地區管理局核查符合條件後,方可開放使用。

第十六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通信導航監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運行單位採取相應措施,並根據《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的要求通知航空情報服務機構發佈:

(一)地空通信設備的開放、關閉、中斷或恢復工作;

(二)通信監視設備頻率、呼號、代碼、工作時間、信號覆蓋範圍、功能性能的改變或工作不正常;

(三)其它影響飛行的定期維修活動;

(四)其它需要發佈航行通告的情況。

第十七條 本規定附件所列備案表中要素髮生變更的,應當報地區管理局變更備案。

第十八條 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對通信監視設備運行情況及台站電磁環境與場地保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章 通信監視設備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地區管理局依據有關規章和本規定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視情況在本轄區內通報,情節嚴重的,報民航局進行全行業通報:

(一)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設備開放備案的;

(二)設備投產開放未進行備案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規定進行變更備案的;

(四)設備應當關閉而未予以關閉的;

(五)被責令關閉的設備未進行重新備案而投入使用的;

(六)臨時關閉設備前未徵得相關運行單位同意或未按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的;

(七)未按相關規定和要求保持通信監視設備運行持續適用的,或在通信監視設備出現故障時,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未按規定及時通知航空情報服務機構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通用航空所屬通信監視設備開放與運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各地區管理局制定,報民航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甚高頻地空通信系統備案表

附件2:高頻地空通信系統備案表

附件3:衞星地面站設備備案表

附件4:語音通信交換系統備案表

附件5:自動轉報系統備案表

附件6:記錄儀設備備案表

附件7:雷達設備備案表

附件8: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地面(接收)設備備案表

附件9:多點定位系統備案表

附件10:自動化系統備案表

附件11:其他設備備案表

附件12:地區管理局備案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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