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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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護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護管理辦法

由民航局發佈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護管理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調查信息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發〔2019〕68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護管理。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文       號:民航規〔2021〕29號

頒佈時間:2021-08-23

實施時間:2021-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民航工作國家祕密範圍的規定》等法律、規章及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以下簡稱安全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活動中產生的與安全相關的信息。

安全信息保護是指規範收集、傳遞和使用安全信息避免出現不當披露或公開的情況。

第四條 安全信息保護實行依法管理、重點防護、合理利用的方針,既要確保安全信息可控,又要便於安全信息的合理使用。

第五條 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信息保護的總體工作負責,從業人員對安全信息保護的具體工作負責。

第二章 安全信息保護等級分類及範圍

第六條 安全信息根據信息重要程度分為涉密級安全信息(以下簡稱涉密安全信息)、敏感級安全信息(以下簡稱敏感安全信息)和一般級安全信息(以下簡稱一般安全信息)。

(一)涉密安全信息。

本辦法所稱涉密安全信息,其密級具體範圍依據《民航工作國家祕密範圍的規定》中相關要求執行。

(二)敏感安全信息。

本辦法所稱敏感安全信息,是指不屬於涉密安全信息,但在特定時間內泄露後會影響安全工作正常開展或引起媒體和社會誤讀的安全信息。

(三)本規定所稱一般安全信息,是指除涉密安全信息和敏感安全信息以外的其他安全信息。

第七條 下列信息應當被確定為敏感安全信息:

(一)涉及航空器損傷的圖片、視頻信息。

(二)涉及人員傷亡、醫療及個人隱私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信息。

(三)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以及其他設施設備損壞的圖片、視頻信息。

(四)陸空通話記錄的文字、音頻信息。

(五)人員訪談記錄相關的文字、音頻、視頻信息。

(六)航空器駕駛艙艙音的文字、音頻信息和駕駛艙圖像視頻信息。

(七)航空器快速存取記錄器(QAR)、飛行數據記錄器(FDR)數據的文字信息及其仿真視頻信息。

(八)事件調查過程中獲取的音頻、視頻信息。

(九)事件調查初步報告、調查續報和未發佈的最終調查報告。

(十)未公佈的事件調查處理意見。

第三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八條 涉密安全信息管理按照國家及民航局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九條 敏感安全信息應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文件資料標註“此件不公開”字樣或者採取等效措施。

(二)按照程序報送並在指定的範圍內分發。

(三)未經所在單位批准,任何個人不得對外發布,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微信羣、朋友圈、微博、貼吧、抖音、快手等網絡平台對外發布。

第十條 一般安全信息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及本單位安全信息保護管理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安全信息保護管理細則,落實主體責任,壓實領導責任和崗位責任,明確知悉和分發範圍,細化傳遞及披露程序,強化管控手段,妥善做好旅客提示勸阻工作,防止發生安全信息外泄,定期組織開展員工安全信息保護宣教培訓。

第十二條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安全信息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關於印發<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調查信息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發〔2019〕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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