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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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南京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為了優化商業網點佈局,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促進流通發展,服務生產生活,保障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商業網點佈局,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促進流通發展,服務生產生活,保障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商業網點,是指本市商業網點規劃確定的從事商品流通,為生產、經營、生活提供商品和相關服務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 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應當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促進消費與服務民生相銜接,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遵循規劃引導、佈局合理,規模適度、業態優化,總量控制、品質提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解決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的統籌、指導和協調工作。

規劃、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財政、價格、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傳統商業網點經營者發展電子商務或者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開展經營業務。

支持電子商務企業、專業電子商務平台在本市設立物流中心、採購中心、結算中心、運營中心等。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或者修編本市商業網點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並組織實施。

編制或者修編商業網點規劃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區人民政府依據市商業網點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本轄區商業網點建設計劃,並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編制商業網點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改革發展要求,與全市產業發展目標、功能分區、交通體系、文化景觀相協調;

(二)統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分佈等因素,合理控制大型商業網點,發展社區商業網點,促進商業網點均衡、有序發展;

(三)結合商業發展新模式、新技術,調整提升傳統業態,培育發展新型業態,推動商業轉型升級,滿足社會多樣化、個性化的消費新需求;

(四)充分利用現有建築物,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商業街區、老字號商業資源,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要求;

(五)明確規劃期內商業網點的發展目標、空間佈局、建設規模、業態引導措施;

(六)加強商業網點分類引導,明確各類商業網點規劃內容和建設要求,體現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的標準化、均等化。

第八條 商業中心根據區域功能定位不同,分為市級中心、市級副中心、副城級中心、地區級(新城)中心、居住社區級(新市鎮)中心和基層社區級(村)中心。

規劃各級商業中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市級商業中心,服務城市中心區常住人口二百萬人左右,商業建築面積不低於一百萬平方米,業態以購物中心、百貨店、專業店和專賣店為主;

(二)市級商業副中心,服務所在區域常住人口一百萬人左右,商業建築面積不低於五十萬平方米,業態以購物中心、百貨店、專業店和專賣店為主;

(三)副城級商業中心,服務所在區域常住人口五十萬人左右,商業建築面積不低於三十萬平方米,業態以購物中心、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綜合超市為主;

(四)地區級(新城)商業中心,服務所在區域常住人口二十萬至三十萬人,商業建築面積不低於十萬平方米,業態以購物中心、百貨店、綜合超市為主;

(五)居住社區級(新市鎮)商業中心按照城市居住區和新市鎮分類集中設置商業網點。城市居住社區商業中心,服務所在居住社區常住人口三萬至五萬人,服務半徑五百至六百米;新市鎮商業中心,服務所在新市鎮常住人口六萬至十萬人。超市、餐飲店、維修服務店、洗染店、美容美髮店、家政服務店、藥店、社區物流配送點等業態齊全;

(六)基層社區級(村)商業中心,服務所在基層社區常住人口五千至一萬人,服務半徑二百至三百米;服務所在村常住人口一千至五千人。業態以便利店、餐飲店等為主。

第九條 商品交易市場應當按照集約化、集聚化、規模化原則向新城、新市鎮集中佈局、集聚發展,並具備交易、展示、倉儲、配送等功能。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按照優化存量、控制增量,完善功能、體現公益原則,優化結構和佈局,保障農產品市場供應穩定。

菜市場應當按照每千人五十至七十五平方米、服務半徑五百至六百米、建築面積不低於二千平方米的標準規劃設置,並配置裝卸貨區、停車場等設施。

第十條 商貿物流設施應當依託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等交通基礎設施,與商品交易市場相結合,合理進行空間佈局,形成為生產、生活服務的商貿物流配送體系。

第十一條 商業網點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統籌、佈局優化、便民利民、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要求,與交通體系、公共設施配套等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商業網點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商業網點規劃是商業網點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商業網點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充分論證後,按照原批准程序報請批准。

第十三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本市商業網點規劃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規劃實施監督,保障規劃落實。

第十四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商業網點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修改、補充和完善商業網點規劃的依據。

第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根據商業網點規劃確定的商業網點建設用地進行規劃控制。規劃控制的商業網點建設用地不得擅自變更或者佔用。

第三章 建設

第十六條商業網點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保障商業網點建設用地需求。農產品批發市場、菜市場建設用地應當按照相關政策優先保障。

第十七條商業網點的建設選址、規模、功能和業態,應當符合商業網點規劃要求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標準。不符合相關規劃和標準的商業網點,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要求逐步調整或者改造。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商業網點應當嚴格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商業網點規劃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商業網點與規劃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後,再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市級中心、市級副中心、副城級中心、地區級(新城)中心、居住社區級(新市鎮)中心和基層社區級(村)中心等各級商業中心建設,應當符合商業網點規劃所確定的位置、建設規模、用地邊界以及功能、業態等要求,發展主題型、差異化、便民性商業網點。

第二十條 新建居住社區(新市鎮)和舊城區改建社區的商業網點建設內容和規模應當符合公共設施配套規劃標準。新建居住社區商業網點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佔社區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十。

新建居住社區(新市鎮)配建的商業網點應當與居住社區(新市鎮)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鼓勵企業在新市鎮建設集購物、餐飲、配送、娛樂於一體的綜合型商業服務設施,支持新市鎮、村商業網點信息化改造和連鎖化經營。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商品交易市場拓展商品展示、研發設計、品牌孵化、物流配送等功能,加快市場轉型升級,帶動產業集羣發展。

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規劃調整、環境綜合整治、片區建設改造,依法關閉、搬遷、整合現有不符合規劃、影響交通環境和難以形成規模的商品交易市場。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採取政府投資或者與社會資金合作建設的方式,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產銷銜接、市場監測、質量追溯等長效機制,建設完善冷鏈儲存、檢驗檢測、廢棄物處理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商業網點規劃和菜市場建設標準要求,督促商務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鎮落實轄區內菜市場的布點和建設工作。

新建居住社區(新市鎮)或者舊城區改建社區配套建設的菜市場,土地出讓合同中應當明確菜市場的規劃條件、產權歸屬等內容;規劃條件中應當明確菜市場的建築面積和設置要求等。

新建居住社區(新市鎮)或者舊城區改建社區配套建設的菜市場,建成後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移交給所在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單位管理,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經營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菜市場改作他用。

已建成居住社區(新市鎮)菜市場配套不足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調整、購買、租賃有關設施予以解決。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菜市場建設改造長效機制,對各類投資主體建設改造標準化菜市場在相關專項資金中予以扶持,並執行國家、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減免政策。

鼓勵菜市場發展線上業務,統一電子結算,實行超市化經營模式,促進菜市場升級轉型。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商業網點規劃和商貿物流標準,加強商貿物流標準化設施建設。

鼓勵經營者使用統一標準或者規範的配送車輛、貨位、托盤等設施設備。

支持經營者投資冷鏈基礎設施建設,採用冷鏈物流方式儲存、加工、運輸和銷售鮮活農產品。

對從事快遞服務、生鮮農產品、冷凍冷藏食品等專用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通行、停靠、作業等方面的便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商業網點規劃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結合發展需要,制定政策措施,指導商業網點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業網點建設項目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業網點房屋建築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業網點建設項目的用地保障。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業網點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向商業網點收取相關費用的監督管理。

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未按照統計要求報送商業網點經營情況信息數據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建設商業網點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居住社區(新市鎮)商業網點經營者應當根據本市商業網點規劃優先安排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業態。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建居住社區(新市鎮)商業網點用途監管,新建居住社區(新市鎮)商業網點配套不足或者不能滿足基本消費需求的,應當通過物業置換、回購回租、資金扶持等方式逐步解決。

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的商業網點,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統一運營管理模式,實行定向招商、集中管理,不得隨意改變使用性質。對先期入住和微利經營的企業或者商户給予租金減免等優惠政策。

鼓勵居住社區(新市鎮)商業網點經營者統一引入品牌店、老字號店進社區,開展網訂店取、預約上門、社區配送等定製服務。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部門或者專門管理機構,負責特色商業街區的建設、招商、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開展特色商業街區的命名評定工作,對獲得命名的特色商業街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商業網點統計監測系統,採集、統計商業網點空間位置、面積、業態、經營等信息,開展商業網點建設和經營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分析,相關數據納入商業網點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

商業網點建設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按時準確報送相關資料信息。

第二十九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建立商業網點公共服務信息平台,為社會公眾提供商業網點規劃展示、投資建設、網點查詢、購物消費等信息服務。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價格、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商業網點信息共享工作機制,互相通報有關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的部門責任清單,健全事中和事後監管機制,規範商業網點管理,促進商業網點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十一條 商業網點建設單位和經營者違反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秩序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違法行為記入全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二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商業網點管理實際需要,牽頭組織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價格、市場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參加聯合執法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行政職責、實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決定。

第三十三條 商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大型商業網點,是指單體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零售網點(含百貨店、綜合超市、倉儲會員店、專業店、家居建材店)、三萬平方米以上商品交易市場以及五萬平方米以上購物中心。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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