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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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經2015年12月30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6年1月12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公佈。該《辦法》共20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方便市民生活,保障全市農產品供應充足、價格平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與社會資金合作建設,強化公益性服務功能,以各種零售形式銷售蔬菜、水果、肉禽蛋等農產品的經營場所,包括公益性生鮮超市、社區菜市場、社區菜店等。

第三條 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設置,應當遵循總量合理、佈局科學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發展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籌、監督、指導和考核全市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商務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規劃和建設的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區(市、縣)商務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在辦理新建、改建居住小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依法將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規劃設計方案納入審查內容。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市建管單位監管的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移交和接收等工作,指導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開展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管理相關工作。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區(市、縣)建管單位監管的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移交和接收等工作。

國土、發改、財政、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相關管理工作。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管理工作。

第七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建設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發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方案中應當明確配建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位置、建築規模等內容;

(二)城鄉規劃行政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上註明配建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位置、建築規模和用途;

(三)開發建設單位在預售住宅時,應當在住宅買賣合同中載明配建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

(四)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配建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產權證上註明位置、建築規模和用途。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新建、改建居住區地塊規劃條件時,應當按照商務行政部門編制的布點規劃將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安排情況納入規劃設計條件;國土資源行政部門組織經營性土地出讓時,應當將規劃條件確定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安排情況和建設要求對外公告。

第九條 行政劃撥土地上配套建設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成後依法移交,作為市級國有資產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管理。

出讓土地上配套建設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成後不得分割轉讓,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依法以綜合成本價進行回購並負責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建配套的農貿市場不得改變其功能用途,其所有權人不能按功能用途持續經營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與其協商合作建設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合作不成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依法以成本價為基礎進行協商回購,以保證其持續經營。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建設單位取得用地規劃、土地手續及方案批准手續後,配套建設管理機構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貴陽市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協議書》中,應當載明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居民入住率達30%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應當投入運營。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配建標準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商務等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對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單位、商務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商務行政部門舉報;商務行政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及時處理並公佈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開發項目竣工後,未按照建設規劃完成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配套建設的,城鄉規劃行政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手續。該開發企業錄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誠信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產權人和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將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投入運營的;

(二)擅自改變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功能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經營,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的。

第十九條 公益性農產品流通網點建設的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益性農產品流通網點配套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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