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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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辦法

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水文基本建設計劃管理,管好、用好基本建設投資,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水文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水利部

文       號:水規計[2002]430號

頒佈時間:2002-12-01

實施時間:2002-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水文基本建設計劃管理,管好、用好基本建設投資,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水文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包括計劃管理體制與職責、基本建設程序、投資來源和使用、基本建設前期工作、基本建設計劃編報、年度計劃的實施管理與竣工驗收、基本建設計劃統計七個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預算內非經營性基金、專項資金、單位自籌資金等用於水文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資金。

第四條 管理、使用水文基本建設投資,要遵守國家的法律,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合理、科學地安排投資,專款專用。

第二章 計劃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五條 水文基本建設計劃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

水利部水文局受部委託負責水文基本建設計劃項目的審定並歸口管理。

流域機構計劃部門負責對所屬流域水文單位基本建設計劃的編報、實施進行審查、指導和監督。

流域機構水文單位負責流域機構水文基本建設規劃、年度計劃的編報、下達並檢查、監督本單位水文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

流域機構水文單位受部委託負責流域內中央補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審核彙總、編報、下達並檢查、監督水文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

第六條 計劃管理職責

一、水利部水文局職責:

1、負責全國水文基本建設中長期規劃與計劃;

2、負責部直屬水文單位和中央補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立項審查、編報、檢查和監督;

3、負責水文基本建設計劃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

二、流域機構計劃部門職責:

1、負責流域水文基本建設規劃的編報、審查;

2、負責流域水文年度計劃的編報、審核、下達;

3、負責流域水文基本建設計劃實施的指導和監督。

三、流域機構水文單位職責:

1、負責制定本單位基本建設規劃;

2、負責本單位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編報、下達、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

3、負責中央補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審核、編報、下達、監督檢查;

4、負責本單位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鑑定和優質工程評選;

5、負責彙總、編寫流域機構水文單位和中央補助地方水文單位基本建設的年度計劃實施情況的報告。

四、建設單位職責:

1、認真履行建設單位的管理職責;

2、負責制定本單位基本建設計劃;

3、負責編報本單位年度實施計劃和下年度建議計劃、框架計劃;

4、負責組織年度計劃的實施和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以及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5、積極推行基本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

6、負責工程的建設管理和質量控制;

7、及時準確地報送基本建設統計和財務報表。

第三章 基本建設程序

第七條 水文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隸屬關係和計劃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第八條 基本建設分以下階段:

一、項目建議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

四、施工準備;

五、項目實施;

六、生產準備(或生產試運行);

七、竣工驗收,投入運行;

八、後評價。

對小型基本建設項目以上階段可適當簡化。

第九條 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工程項目,必須具備立項和初步設計的批覆文件和工程實施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工程項目列入年度計劃以後,要嚴格按照設計或單項工程計劃批准的內容組織實施,根據實際情況確需變更的要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章 投資來源和使用

第十一條 水文基本建設投資來源包括:國家預算內非經營性基金、專項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及其它用於水文基本建設的資金。

第十二條 根據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為中央服務的地方水文基本建設項目,中央給予適當補助;為水利、水電及其它工程設立的專用水文(水位)站等,按照“誰受益,誰投資”的原則,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門承擔其建設和運轉費用。

第十三條 水文基本建設投資使用範圍:

一、為水文事業發展而新建、擴建、改建、遷建的工程項目;

二、為適應防汛需要和水資源統一管理、優化配置、有效保護而進行的新建、改建、整體性遷建的工程項目;

三、生產辦公用房、設備購置、科研教育及生產生活配套設備設施建設等。

第五章 基本建設前期工作

第十四條 基本建設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缺一不可。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必須在作好初步設計的基礎上進行,未批覆初步設計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水利部、各流域機構有關規範、標準、編制規程,努力提高設計質量。其中房建和測船建造項目可按照屬地原則和行業有關規定,根據有關的標準和定額進行編制。上報時間為每年3月底前。

第十七條 建立基本建設前期工作報告和項目儲備制度,建設單位應及時上報前期工作完成情況,計劃主管單位將根據項目的成熟情況有選擇的列入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繼續完善,建立項目儲備庫。

第六章 基本建設計劃編報

第十八條 編制基本建設計劃要貫徹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投資方向,保證投資重點,控制投資規模,搞好綜合平衡。

第十九條 基本建設計劃編制採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辦法。年度建議計劃由各建設單位按照水文發展規劃編制,其中:流域水文單位於上年第二季度前經過流域機構計劃部門審核後報水利部;地方水文單位基本建設計劃於上年第二季度底前報流域機構水文單位,經流域機構水文單位審核彙總後報水利部。

第二十條 基本建設計劃編制的內容:項目名稱、地點、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建設起止年限、投資來源、總投資、完成投資、本年度計劃投資、設計文件或批覆文件等,編報時必須有詳細的文字説明。

第七章 年度計劃的實施管理與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各工程項目要嚴格按照計劃批准的內容組織實施,未經計劃批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設計內容、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

第二十二條 流域水文單位和建設單位要根據計劃主管單位批准的年度計劃和要求,積極組織實施,保證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基本建設計劃任務。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實行基本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切實做到管好用好建設資金,努力提高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工期控制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依據批准的工程設計文件、變更、修改文件和國家及部頒技術規程、文件、法令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工作,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項目竣工驗收後,應迅速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竣工項目投產後,進行項目後評估,編制效益評價報告報水利部。

第二十五條 加強基本建設計劃的監督檢查,保證計劃的順利實施,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計劃管理和計劃執行情況;

(二)投資使用方向和資金到位情況;

(三)工程施工進度及形象進度;

(四)施工工藝、施工程序和工程質量;

(五)施工組織與管理和技術設備、施工能力等;

(六)其它。

第八章 基本建設計劃統計

第二十六條 任何建設項目(工程)都要及時準確地填報統計報表,項目(工程)竣工後要進行統計分析,隨竣工報告一併上報主管單位;建立基本建設項目檔案,任何一項工程從可行性論證到立項、實施、竣工驗收、其全套批件、設計、圖表、合同、契約等文件都應保存完整,整理歸檔,以備查考;建設單位要按時完成基建統計月(年)報工作,年底寫出統計分析報告上報主管單位;加強電算化管理建設,積極推行統計工作電算化。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單位,在工程建設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在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如違反本辦法,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通報、核減投資,直至停止該工程建設。

第二十九條 各流域機構水文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流域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文單位,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計劃管理辦法報水利部和流域機構水文單位。

第三十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辦法解釋權屬水利部水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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