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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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及其管理,優化城市地下空間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六章四十條,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及其管理,優化城市地下空間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稱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及信息檔案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廊,是指設置於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地面以下,用於集中容納兩種以上(含兩種)市政設施管線的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屬設施)。

前款規定的市政設施管線(以下稱管線),包括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熱力、燃氣、照明和公共視頻監控等公共設施管線。

第四條 本市管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集約利用、資源共享、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管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管廊建設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管廊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廊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信息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廊人民防空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加強對管廊建設和維護資金的合理安排,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管廊的投資建設。

鼓勵入廊管線產權單位以及運營、維護、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管線單位)參與管廊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管廊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科學技術的應用。提倡管廊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管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片區發展、分步實施的原則,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軌道交通、綠化園林等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充分徵詢各管線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意見,結合城市未來發展需要,對各類專業管線的需求進行綜合平衡、協調,合理確定管廊的規模、空間位置。

第十條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規劃以幹線、支線管廊為主的管廊建設;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區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統籌規劃、逐步推進管廊建設。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應當重點規劃建設管廊:

(一)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

(二)城市高密度開發區域,以及管線需求較大的區域;

(三)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

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建設在滿足自身管線需求的基礎上,應當根據沿線市政公用弱電管線單位的需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相關弱電管線。

第十二條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工程施工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管廊建設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設施、河道及堤防設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樹木、文物古蹟遺存等保護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管廊建設應當按照管廊專項規劃推進,與當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設計劃相協調,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各管線單位應當結合當年年度道路建設計劃配合道路內管廊的建設,同步入廊。

電力、通信等管(杆)線下地入廊工程應當與施工同步,施工現場及廢棄線纜應當及時清理,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十四條 已建設管廊且在廊內已預留管線位置的區域,預留管線應當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區域不得新建管線。既有管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遷移、入廊。

按照城鄉規劃要求應當入廊的管線,管線單位申請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不予規劃許可審批。

第十五條管廊規劃區域內確實不能入廊的管線,應當根據所在地區的地質、地貌、水文等自然條件,以及管線性質的不同,兼顧技術、經濟、安全、維護管理等因素,綜合入廊後對管廊建設影響等,進行科學論證,並確保管線安全、規範的基礎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不入廊。

第十六條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操作規範。管廊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要求,並充分考慮城市未來發展的需求。

城市中心區域不得規劃新建中低壓架空線路;已建中低壓架空線的,預留入廊線位,逐步遷改到位。

第十七條 管廊建設應當兼顧人防需要,並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

管廊斷面應當滿足所在區域相關管線的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線敷設、增容、運行和維護檢修的空間要求,並配建行人檢修通道,合理設置出入口,便於維護和檢修。

第十八條 管廊內應當按照規定和技術規範,配套建設消防、照明、通風、給排水、標識、安全與警報等附屬設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確保安全運行。

管廊建設應當滿足各類管線獨立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產生相互干擾。

第十九條 管廊建設工程開工前,管廊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後方可施工。

建設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完整的測量數據文件和測量圖等測量成果資料,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未報送的不得組織下道工序的建設。

建設單位竣工後依法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管廊建設單位應當自管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十五日內,將管廊及相關資料移交管廊管理單位。

管廊管理單位應當與管廊建設單位辦理管廊交接手續,發現管廊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書面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運營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和運營管理由管廊管理單位負責,納入管廊的管線養護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線單位負責,管線產權單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線的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管廊管理單位負責對管廊進行運營和養護,並按照約定向管線單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維護管理服務。管廊管理單位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定。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線單位應當支付管廊入廊費和日常維護管理費。具體收費由管廊管理單位和管線單位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管廊管理單位是管廊運營、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二)養護和維修管廊本體及共用設施設備,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三)保持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四)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專業維修;

(五)組織制定、執行管廊管理應急預案,管廊內發生險情時,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六)定期對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對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安全評估;

(七)法律、法規以及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管線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

(二)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劃,並接受管廊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三)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程使用和維護管線;

(四)建立管線定期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五)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應當符合消防要求,並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線應急預案,按照協議抄送管廊管理單位;

(七)為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管廊管理單位應當與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和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管廊內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線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相關道路挖掘審批手續。

因管廊發生險情造成道路損壞的,管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因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將設計圖紙送管廊管理單位存檔,管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變更情況應當納入本市管廊信息檔案。

第二十六條 在管廊及其兩側三米範圍內,從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動,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二)爆破、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三)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管廊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前一條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提出相應的安全處置建議;對可能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管廊,需要進入的應當由管廊管理單位派人到場。

進入管廊施工、巡檢、維護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管廊管理單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四章 信息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市管廊信息資源統一納入全市數字化管理平台,實行實時更新,資源共享。

第三十條市城市地下管線數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線中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本市管廊信息管理系統,負責管廊及入廊管線空間地理信息的收集、儲備、更新、提供、利用,保證信息完整、準確、及時錄入,實現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條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在管廊工程竣工測量完成後,及時向管線中心移交成果資料。

管線單位應當在管線施工竣工後,向管線中心移交管線竣工資料。

第三十二條 管廊管理單位、管線單位應當根據本市數字化管理平台的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相對應的子信息系統,並納入全市數字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條 管線中心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線信息查詢和諮詢服務。涉及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實行無償服務。

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免費查閲本單位權屬管線信息。

涉及國家祕密的管線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管廊管理單位和管線單位向管線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檔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管廊管理單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檔案資料。

第三十五條 管廊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查閲本單位移交的工程檔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閲、利用管廊相關資料和信息系統,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並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管廊管理單位、管線單位不履行維護職責,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施工未採取專項防護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查處。

第三十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管廊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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