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司局長以上幹部和專家醫療照顧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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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司局長以上幹部和專家醫療照顧的補充規定

衞生部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司局長以上幹部和專家醫療照顧的補充規定

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司局級以上幹部及專家的醫療照顧問題,曾於1978年作過規定,1981、1982年兩次擴大了醫療照顧範圍。根據幾年的變化情況和當前北京的醫療條件,經與有關方面研究,特作以下補充規定。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84]衞醫字第37號

頒佈時間:1984-12-13

實施時間:1984-12-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幹部和專家醫療照顧範圍

門診照顧對象:

1.現任的正副司局長及司局級待遇的幹部。

2.高教、科研、工程技術、編輯、圖博、農業、翻譯工資六級以上的專家;新聞、文藝、衞生工資七級以上的專家;體育工資二級以上的高級教練和國家級教練;相當工程技術工資六級以上的其他高級專家。

上述兩項以中央規定的幹部審批單位的任命和批准待遇的通知為準。

3.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及管理專家。

4.回國定居工作的華僑科技專家、學者;來華定居工作的外籍華人及其他外籍科技專家、學者。

上述兩項以國家科委批准待遇的通知為準。

住院照顧對象:

現任的副部長及副部級待遇的幹部。以中央有關部門的任命和批准待遇的通知為準。

二、幹部醫療證由工資發放單位統一辦理,經衞生部審核名單後,直接到指定醫院領取。幹部療養手續和醫療費報銷,執行公費醫療部門統一規定。

三、幹部和專家的醫療照顧,原則上安排在本單位的合同醫院,如合同醫院確有困難,由衞生部商有關方面另行安排。醫院幹部病牀首先保證住院照顧對象,門診照顧對象需住院時所在醫院根據病牀情況酌情安排。傳染病、精神病住院應轉專科醫院。

四、在工資制度改革前,幹部和專家的醫療照顧範圍暫按此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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