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國防專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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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專利是指涉及國防利益以及對國防建設有潛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那麼,實施國防專利有什麼要求嗎?下面,本文將詳細介紹實施國防專利的具體要求,請您閲讀了解。

關於實施國防專利的要求

根據《國防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國防專利機構應當自授予國防專利權之日起3個月內,將該國防專利有關文件副本送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主管部門。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門,應當在4個月內就該國防專利的實施提出書面意見,並通知國防專利機構。

一、實施本系統或本部門內的國防專利的要求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允許其指定的單位實施本系統或者本部門內的國防專利;需要指定實施本系統或者本部門以外的國防專利的,應當向國防專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國防專利機構依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總裝備部批准後實施。

國防專利機構對國防專利的指定實施予以登記,並在《國防專利內部通報》上刊登。

 二、實施他人的國防專利的要求

實施他人國防專利的單位應當與國防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合同,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國防專利權人支付費用,並報國防專利機構備案。實施單位不得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單位實施該國防專利。

 三、許可國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國防專利的要求

國防專利權人許可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國防專利的,應當確保國家祕密不被泄露,保證國防和軍隊建設不受影響,並向國防專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後依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及時報送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總裝備部審批。

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總裝備部應當自國防專利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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