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對承擔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專業技術人員試行崗位補貼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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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對承擔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專業技術人員試行崗位補貼的實施細則

衞生部關於對承擔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專業技術人員試行崗位補貼的實施細則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88)13號文“關於對承擔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專業技術人員試行崗位補貼的通知”的要求和國家計委、財政部計科技(1988)1057號文“關於下達“七五”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1988年崗位補貼經費的通知”精神,為做好崗位補貼的發放工作,結合醫學科技攻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9-01-05

實施時間:1989-01-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補貼的分配原則

1.衞生部根據合同的重要程度、水平、工作量、效益、計劃執行情況,以及參加合同的科技人員全時人數,核定各合同補貼總額。

2.合同負責人在分配崗位補貼時,要根據個人承擔任務多少、責任大小和實際貢獻等,拉開檔次,不搞平均主義,要切實保證補貼主要用於承擔合同任務的骨幹人員。

3.凡直接參加國家“七五”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科技人員,在按計劃進行研究期間,可以享受崗位補貼。但同時參加“863”高技術項目、自然科學基金會支持的重大前沿性基礎研究項目或參加兩個以上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科技人員,不得重疊享受崗位補貼。

執行合同期間出國進修3個月以上,回國後繼續承擔合同任務者,可以繼續享受崗位補貼,在國外期間補貼費停發。

承擔攻關合同橫向協作任務(包括二級合同)或臨時性分析、測試、應用等任務的人員不得享受本補貼。

4.提前完成任務的合同,仍按合同原規定時間發給崗位補貼;凡確定調整下來的合同,即停止發放其崗位補貼。

5.補貼從1988年元月起試行。

6.補貼列入科研項目經費支報,並計入發放單位的工資總額。

7.補貼要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不得拖欠週轉。

二、補貼的管理辦法

1.衞生部科技司委託全國腫瘤防辦、全國心血管病防辦、全國腦血管病防辦、北京醫科大學科研處、預防醫科院科技處、醫科院醫藥生物技術研究所科研處,按照原分管的合同數分別進行管理,並在科技司的統一協調下,具體核定各個合同的全時科技人員數和補貼金額,辦理撥款手續。

2.承擔合同的單位,負責補貼的申報、領取和發放,在每年年終前,向衞生部科技司及其委託單位報告計劃執行情況的同時,要填報科技人員崗位補貼當年決算表和下年計劃表,承擔合同單位的負責人,對合同負責人分配補助有監督和協調的權力,並確定合同負責人的補貼金額。

3.承擔合同的負責人,有分配崗位補貼的自主權。

三、補貼的發放

衞生部科技司及其委託單位,根據承擔合同的單位申報的“科技人員崗位補貼計劃表”核定人數和金額,按年下撥經費;承擔合同的負責人再分配給每1個科技人員;承擔合同的單位可從核准的補貼總額中先拿出不超過70%的補貼費,按階段發放,其餘30%,到年終按合同進展情況核發,如未完成計劃的可視情況予以減發或不發,其結餘部分,允許轉入下1年度繼續使用。1988年的崗位補貼於春節前要發到科技人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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