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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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全文

濱州市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全文

為了加強水利風景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科學、合理利用水利風景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風景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科學、合理利用水利風景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風景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風景區,是指以水域(水體)為依託,以河道、湖泊、灌區、水庫等水利工程為主體,具有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水利風景資源與環境條件,可供人們從事遊覽觀光、休閒健身、科技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動的區域。

水利風景區分為國家級和省級。

第四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是水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其主要功能是保護水資源、發展水生態旅遊、維護水生態環境。

第五條 水利風景區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實現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六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和保護管理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實行多渠道籌集。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水利風景區。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風景區申報及組織協調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環保、旅遊、城管執法、林業、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風景區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利風景區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利風景資源狀況、水利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水利風景區建設發展規劃。

水利風景區建設發展規劃在編制過程中應當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與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水利風景區與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重合或者交叉的,其建設發展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水利風景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定規模的水域(水體);

(二)水利風景資源達到一定質量等級;

(三)水量充沛,水循環良好,水質不劣於V類;

(四)水利風景區管護範圍明確,界線清晰;

(五)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條 水利風景區實行名錄管理。具體名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佈。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水域、水工程、水生態管理的需要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劃定水利風景區管理保護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水利風景區應當建立管理單位,依法履行水利風景區管理保護職責,維護水利風景區環境,保證水利風景區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應當服從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工程、水資源的統一調度,確保水工程安全和效益發揮。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所屬的水利風景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確定管理單位。

以社會資金為主投資建設的水利風景區,由投資主體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 水利風景區可以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管理。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景區管理與保護制度,完善景區管理體系。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水利風景區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十五條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改善交通和遊覽條件,提供安全、健康、優質的服務。加強安全管理和公共應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在保護範圍內設置規範的地名標誌和指路牌,在危險地段、水域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牌。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對各類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景區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遊覽安全。

第十六條 在水利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景區規劃,擅自改變水域(水體)和土地的用途;

(二)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水土流失;

(三)亂搭亂建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設施;

(四)毀林、墾植、放牧、爆破、採石、打井、取土等危及水利風景區安全運行的行為;

(五)未經批准從景區取用水;

(六)侵佔蠶食水域(水體)和土地;

(七)圍、填、堵、截原有水系;

(八)直接向景區排放未經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廢水廢氣;

(九)存放或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十)利用景區水源洗刷油類容器及污染水體的機具、車輛、物

品;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在水利風景區內進行遊覽觀光、生產經營、科研教育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水利風景區的各項管理保護制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毀損文物、景觀、綠化及其他公共服務設施、設備;

(二)擅自進行垂釣、捕撈、游泳等活動;

(三)非法獵捕、傷害野生保護動物或者妨礙野生保護動物生息繁衍;

(四)在非指定區域生火燒烤、焚燒垃圾香燭、燃放煙花爆竹;

(五)亂扔塑料、金屬製品或者其他固體廢棄物;

(六)影響生態或景觀的活動;

(七)違反景區管理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在水利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事先徵得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同意,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

(一)養殖及各種水上活動;

(二)設置、張貼標語或廣告;

(三)從事商業經營活動;

(四)開展大型户外活動;

(五)引進外來動物、植物。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禁止性規定的,由市、縣(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水利風景區內違反水資源、水域、水工程管理規定的,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給水利風景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利風景區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監督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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