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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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維護地質勘查行業秩序,促進地質勘查行業健康發展,自然資源部制定了《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頒佈單位: 自然資源部

文       號:自然資辦發〔2021〕42號

頒佈時間:2021-05-26

實施時間:2021-05-2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促進地質勘查行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等相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下列地質勘查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地質勘查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一)地質調查;

(二)礦產勘查;

(三)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危險性評估勘查設計等。

二、監督管理堅持職責法定、信用約束、協同監管、社會共治的原則,通過加強監督管理構建地質勘查單位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

三、自然資源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統一建設“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組織制定、修訂地質勘查國家及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統籌地質勘查單位情況統計工作,指導推動全國地質勘查技術鑑定與服務工作。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地質勘查活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組織地質勘查單位的信息填報及公示,管理地質勘查單位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調查處理地質勘查活動有關投訴舉報事項,組織制定、修訂地質勘查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相關統計工作,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地質勘查技術鑑定與服務工作,指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五、地質勘查單位應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按照標準規範開展地質勘查活動。按規定填報公示信息,及時報送地質勘查成果及單位情況,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六、地質勘查行業的學會、協會依照章程對會員單位進行自律管理,建立行業信用體系,開展信用評價,健全信用檔案,懲戒失信會員。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地質勘查單位的違法違規及嚴重失信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對提供基本事實線索,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後,由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予以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八、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入門網站設立“監管平台”專欄,依法歸集共享地質勘查單位基本信息、地質勘查活動信息以及政府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地質勘查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在監管平台上填報公示本單位有關信息,做好信息維護,公示信息每年更新不少於1次。公示內容不得涉及公共安全、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九、地質勘查單位在監管平台填報公示信息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從業範圍等基本信息;

(二)地質勘查從業人數、地質勘查設備等情況;

(三)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情況;

(四)其他反映單位勘查能力的相關信息。

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對象名錄庫和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監督檢查對象名錄庫由監管平台公示的地質勘查單位組成。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相關的行政管理人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

十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開展監督檢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於檢查對象名錄庫總數的5%。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在監管平台公示。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或者檢查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檢查人員要按照有關要求如實記錄、歸集監督抽查全過程情況。

十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地質勘查單位以下內容開展監督檢查:

(一)遵守有關地質勘查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情況;

(二)質量和安全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

(三)地質勘查活動誠實守信情況;

(四)信息公示情況;

(五)地質勘查活動投訴舉報等其他事項。

十三、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地質勘查活動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檢查。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異常等情況,要及時核查和處理。

十四、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探索建立地質勘查活動監管與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聯合抽查機制,提升監管效能,減少對地質勘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預。

十五、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發現,地質勘查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核實後,由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異常名錄的決定,通過監管平台公示,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關義務

(一)假工程、假報告、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的;

(三)拒絕和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但未在監管平台填報公示信息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提醒其限期改正。

十六、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關義務的,可向作出決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核實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後,作出是否將其移出異常名錄的決定,並在監管平台公示。

十七、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按規定整改或履行相關義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後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通過監管平台公示。

十八、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作出將地質勘查單位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前,應告知其擬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十九、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後已按規定整改或履行相關義務且未再發生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向作出處理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核實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經核實後,作出是否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並在監管平台公示。

二十、地質勘查單位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通過監管平台向作出決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經核實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二十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被列入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期間的地質勘查單位,每年實地檢查至少1次。

二十二、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財政出資項目安排、授予榮譽獎勵等工作中,應通過監管平台查詢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對被列入異常名錄的地質勘查單位應依法予以限制;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地質勘查單位應依法予以禁入。

二十三、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發揮入門網站、行業報刊及新媒體的作用,加大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曝光力度。加強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互聯網+監管”等系統的信息共享,及時推送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地質勘查單位信息。

二十四、地質勘查單位在地質勘查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二十五、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託行業協會或公益性地質勘查單位,整合專家資源,指導構建本行政區內地質勘查活動技術鑑定與市場服務機制,並加強業務指導,相關鑑定結果可納入監管平台進行管理。自然資源部可根據各地實踐情況,指導構建全國地質勘查活動技術鑑定與市場服務機制。具體工作規則由相應主管部門依法另行制定。

二十六、地質勘查技術鑑定與服務工作具體範圍包括:

(一)受行政管理機關委託,就監督檢查或處理投訴舉報等事項中的技術問題進行鑑定;

(二)受人民法院委託,就有關案件中的地質勘查專業問題進行鑑定;

(三)受地質勘查市場當事人委託,就地質勘查項目中的質量糾紛等進行技術鑑定。

地質勘查技術鑑定與服務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廉潔高效,不得違法違規操作,影響鑑定的質效。

二十七、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為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財政經費保障,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監督管理隊伍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健全依法履職、盡職免責的保障機制。

二十八、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統籌市縣管理力量,合理安排監督檢查時間、頻次和抽查比例。每年按要求向自然資源部報送本行政區上一年度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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