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安全衞生規程

來源:法律科普站 5.34K

工廠安全衞生規程

工廠安全衞生規程

工廠安全衞生規程是1956年5月25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29次會議通過,1956年6月20日國務院發佈,共11章89條。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56-05-25

實施時間:1956-05-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工廠的勞動條件,保護工人職員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國營、地方國營、合作社營和公私合營的大型工廠。

第二章 廠 院

第三條 人行道和車行道應該平坦、暢通;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顯明的警告標誌、信號裝置或者落杆。

第四條 為生產需要所設的坑、壕和池,應該有圍欄或者蓋板。

第五條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的堆放,應該不妨礙通行和裝卸時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條 廠院應該保持清潔。溝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應該收集於有蓋的垃圾箱內,並且定期清除。

第七條 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如果有損壞或者危險的象徵,應該立即修理。

第八條 電網內外都應該有護網和顯明的警告標誌(離地二點五公尺以上的電網可不裝護網)。

第三章 工作場所

第九條 工作場所應該保持整齊清潔。

第十條 機器和工作台等設備的佈置,應該便於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寬度不能小於一公尺。

第十一條 升降口和走台應該加圍欄。走台的圍欄高度不能低於一公尺。

第十二條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礙操作和通行。廢料應該及時清除。

第十三條 地面、牆壁和天花板都應該保持完好。

第十四條 經常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應該注意排水和防止液體的滲透。

第十五條 在易使腳部潮濕、受寒的工作地點,要設木頭站板。

第十六條 排水溝渠應該加蓋,並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條 工作場所的光線應該充足,採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條 工作地點的局部照明的照度應該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線刺目。

第十九條 通道應該有足夠的照明。

第二十條 窗户要經常擦拭,啟閉裝置應該靈活;人工照明設備應該保持清潔完好。

第二十一條 室內工作地點的温度經常高於攝氏三十五度的時候,應該採取降温措施;低於攝氏五度的時候,應該設置取曖設備。(註解: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國務院發出總念字第79號通知,將第二十一條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條文為:“室內工作地點的温度經常高於攝氏三十二度的時候,應該採取降温措施;低於攝氏十度的時候,應該設置取曖設備。)

第二十二條 對於和取暖無關的蒸氣管或者其他發散大量熱量的設備,應該採用保温或者隔熱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經常開啟的門户,在氣候寒冷的時候,應該有防寒裝置。

第二十四條 通風裝置和取暖設備,必須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並且應該定期檢修和清掃,遇有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條 對於經常在寒冷氣候中進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廠應該設有取暖設備的休息處所。

第二十六條 工廠要供給工人足夠的清潔開水。盛水器應該有龍頭和蓋子,並且要加鎖;盛水器和飲水用具應該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條 在高温條件下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鹽汽水等清涼飲料。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有粉塵或者散放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第二十九條 工作場所應該根據需要設置洗手設備,並且供給肥皂。

第三十條 工作場所要設置有蓋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一條 工作場所應該備有急救箱。

第四章 機械設備

第三十二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於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三十三條 壓延機、衝壓機、碾壓機、壓印機等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都要有安全裝置。

第三十四條 機器的轉動摩擦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於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三十五條 起重機應該標明起重噸位,並且要有信號裝置。橋式起重機應該有捲揚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緩衝器和自動聯鎖裝置。

第三十六條 起重機應該由經過專門訓練並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駕駛。

第三十七條 起重機的掛鈎和鋼繩都要符合規格,並且應該經常檢查。

第三十八條 起重機在使用的時候,不能超負荷、超速度和斜吊;並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條 起重機應該規定統一的指揮信號。

第四十條 機器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五章 電氣設備

第四十一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於碰不着的處所;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遮欄和顯明的警告標誌。

第四十二條 電氣設備必須設有可熔保險器或者自動開關。

第四十三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可能由於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採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條 電鑽、電鎬等手持電動工具,在使用前必須採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條 發生大量蒸汽、氣體、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者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第四十七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都要符合規格,並且應該定期檢修。

第四十八條 電氣設備的開關應該指定專人管理。

第六章 鍋爐和氣瓶

第四十九條 每座工業鍋爐應該有安全閥、壓力錶和水位表,並且要保持準確、有效。

第五十條 工業鍋爐應該有保養、檢修和水壓試驗制度。

第五十一條 工業鍋爐的運行工作,應該由經過專門訓練並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

第五十二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時候,必須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並且避免在陽光下曝曬;搬運時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和安全閥,嚴防油脂沾染,並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五十四條 乙炔發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並且應該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七章 氣體、粉塵和危險物品

第五十五條 散放易燃、易爆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該嚴禁煙火。

第五十六條 發生強烈噪音的生產,應該儘可能在設有消音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

第五十七條 發生大量蒸汽的生產,要在設有排氣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

第五十八條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氣體和粉塵的設備要嚴加密閉,必要的時候應該安裝通風、吸塵和淨化裝置。

第五十九條 散放粉塵的生產,在生產技術條件許可下,應該採用濕式作業。

第六十條 有毒物品和危險物品應該分別儲藏在專設處所,並且應該嚴格管理。

第六十一條 在接觸酸鹼等腐蝕性物質並且有燒傷危險的工作地點,應該設有沖洗設備。

第六十二條 對於有傳染疾病危險的原料進行加工的時候,必須採取嚴格的防護措施。

第六十三條 對於有毒或者有傳染性危險的廢料,應該在當地衞生機關的指導下進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 廢料和廢水應該妥善處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 供水

第六十五條 工廠應該保證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的充分供給。飲水非經當地衞生部門的檢驗許可,不許使用。

第六十六條 水源、水泵、貯水池和水管等都應該妥善管理,保證飲水不受污染。

第九章 生產輔助設施

第六十七條 工廠應該為自帶飯食的工人,設置飯食的加熱設備。

第六十八條 工廠應該根據需要,設置浴室、廁所、更衣室、休息室、婦女衞生室等生產輔助設施。上列用室須經常保持完好和清潔。

第六十九條 浴室內應該設置淋浴。浴池要每班換水,禁止患有傳染性皮膚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七十條 廁所應該設在工作場所附近、男女廁所應該分開。

第七十一條 廁所要有防蠅設備。沒有下水道的廁所、便坑必須加蓋。

第七十二條 婦女衞生室應該設在工作場所附近,室內要備有温水箱、噴水沖洗器、洗滌池、污物桶等。

第七十三條 更衣室、休息室內要設置衣箱或者衣掛。沾有毒物或者特別骯髒的工作服必須和便服隔開存放。

第十章 個人防護用品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的一種,工廠應該供給工人工作服或者圍裙,並且根據需要分別供給工作帽、口罩、手套、護腿和鞋蓋等防護用品:

(一)有灼傷、燙傷或者容易發生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操作。

(二)在強烈幅射熱或者低温條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質或者大量粉塵的操作。

(四)經常使衣服腐蝕、潮濕或者特別骯髒的操作。

第七十五條 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者粉塵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適用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條 工作中發生有毒的粉塵和煙氣,可能傷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膚的,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工人漱洗藥水或者防護藥膏。

第七十七條 在有噪音、強光、幅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刨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條 經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條 高空作業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安全帶。

第八十條 電氣操作工人,應該由工廠按照需要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等。

第八十一條 經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曬、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條 在寒冷氣候中必須露天進行工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根據需要供給禦寒用品。

第八十三條 在有傳染疾病危險的生產部門中,應該由工廠供給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劑,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工廠負責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條 產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的工廠,應該備有防毒救護用具,必要的時候應該設立防毒救護站。

第八十五條 工廠應該經常檢查防毒面具、絕緣用具等特製防護用品,並且保證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條 工廠對於工作服和其他防護用品,應該負責清洗和修補,並且規定保管和發放制度。

第八十七條 工廠應該教育工人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對於從事有危險性工作的工人(如電氣工、瓦斯工等),應該教會緊急救護法。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各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程結合各該產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單行的細則,並且送勞動部備案。

第八十九條 本規程由國務院發佈施行。

國務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