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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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北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

《北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是為了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從而制定的法律法規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對外公佈的文件。

本規定所稱工作部門,包括市和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機關和本市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

第三條 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堅持層級監督、依法審查、有件必備、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制定機關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負責。

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遵守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符合制定機關法定職責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五條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經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已經制定機關集體討論;

(三)行政規範性文件已經公佈。

第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範性文件公佈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定機關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電子文本。

備案報告應當載明制定該行政規範性文件的依據、目的、主要內容的説明以及合法性審核等情況。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報送區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政府法制機構)具體承擔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

第九條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機構登記。經登記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月在政府網站上公佈文件目錄。

備案文書格式,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制定。

第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採取集中審查、抽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需要制定機關説明相關情況或者提供有關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向相關領域的專家、專業組織進行諮詢,並可以組織專家、律師等專業人員參與審查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行政規範性文件存在違法情形,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研究,並在審查、研究工作結束後反饋意見。

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審查或者建議審查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名稱、事項和理由等內容。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責權限;

(二)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

(三)是否違法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四)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經審查,發現行政規範性文件存在違法情形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審查意見對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

第十四條 制定機關不按照審查意見對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撤銷該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建議,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年度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情況進行通報。

對不報送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制定機關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照《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時提出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審查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依照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備案。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0號令公佈的《北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監督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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