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章程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章程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交易中心)於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事業單位。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章程於1994年2月28日發佈,本章程報請主管機關批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頒佈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文 號:[94]匯業復字第43號
頒佈時間:1994-02-28
實施時間:1994-02-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制度,健全外匯市場管理,維護外匯交易的公正和交易者的合法權益,特設立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實行會員制,為獨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業法人。
第三條 本中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領導和監管。
第四條 本中心總部設在上海市,根據實際需要,可在其他地區設立分中心。
第五條 本中心公告刊載於公開發行的日報。
第二章 註冊資金
第六條 本中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一億元。
第三章 業務
第七條 本中心辦理以下業務:
1.提供外匯集中交易系統;
2.組織外匯交易品種的上市買賣;
3.辦理外匯交易的清算交割;
4.提供外匯市場的信息服務;
5.主管機關許可或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 會員
第八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外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可成為本中心的會員。中心應將會員名單及有關情況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撤銷會員資格。外匯指定銀行和其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所屬的分支機構,經其總行或總部授權,也可按同樣程序成為本中心的會員。
第九條 本中心會員擁有如下權利:
1.有權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有對本中心事務的提議權和表決權;
4.有權利用本中心的通信及計算機網絡進行外匯交易,享用本中心提供的服務和設施;
5.有權對本中心的事務和其他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條 本中心會員具有如下義務:
1.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外匯交易活動;
2.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本中心的決議;
3.指定合格代表從事外匯交易活動;
4.維護外匯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外匯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5.按規定繳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6.維護本中心的通信系統、計算機網絡以及其他服務設施;
7.接受本中心的監管。
第十一條 對不履行義務的會員,本中心有權給予如下處分:
1.口頭警告;
2.書面通報;
3.罰款;
4.暫停交易資格;
5.開除會籍。
以上處分,可視情節輕重予以並處。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是本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的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如下職權:
1.制定、修改或廢除本中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總裁的工作報告;
4.審議通過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5.決定設立或撤銷本中心專門委員會;
6.其他必須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擔任。
第十六條 會員向會員大會提交議案,至少需有30名會員聯合提出,方可付諸審議。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決定事項須由出席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後,始得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方式,每一會員一票。
第六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 本中心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中心的決策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承擔如下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根據總裁提名,審議新會員加入本中心的申請;
3.聘任總裁;
4.審定總裁提議的業務規章和工作計劃;
5.審議對會員開除會籍的處分;
6.審定總裁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理事13人組成,其中會員理事8人,由會員大會從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會員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5人,由主管機關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任期為兩年,均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非會員理事擔任,經主管機關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7人,其中包括理事長、總裁、非會員理事3人,會員理事4人,在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工作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代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可由理事長決定召開特別會議。
第七章 總裁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設總裁一人,為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並可自然成為本中心理事會之常務理事。設副總裁若干人協助總裁工作。總裁經主管機關提名,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總裁承擔職責如下:
1.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並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本中心日常工作;
3.聘任副總裁和總中心部門負責人以及分中心負責人;
4.代表本中心對外處理有關事務。
第八章 財務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制定本中心的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查核鑑定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財務年度決算。
第九章 解散
第三十條 在本中心遇如下情況可予以解散:
1.因不符國家規定之設立條件。
2.遇有不可抗拒之事件發生,致使無法正常運轉。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除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外,本中心將及時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中心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報請主管機關批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