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棉花等纖維公證檢驗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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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棉花等纖維公證檢驗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棉花等纖維公證檢驗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家棉花等纖維公證檢驗經費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對《國家棉花公證檢驗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7〕526號)進行修訂,制定了《國家棉花等纖維公證檢驗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文       號:財行[2019]276號

頒佈時間:2019-08-28

實施時間:2019-08-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棉花等纖維公證檢驗經費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棉花等纖維公證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預算管理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棉花等纖維公證檢驗經費(以下稱公檢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對棉花以及毛、絨、繭絲、麻類等非棉纖維進行公證檢驗所需的經費。

按照公證檢驗的纖維種類,公檢經費分為棉花公檢經費和非棉纖維公檢經費。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所屬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以下稱市場監管總局),依法負責管理全國棉花等纖維公證檢驗工作,下達棉花等纖維公證檢驗任務,監督考核棉花等纖維公證檢驗工作質量。

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和監督公檢經費。

第二章 公檢經費的使用範圍和資金分配

第四條公檢經費的使用範圍包括:人工費、耗材費、水電供暖費、勞保費、電信郵資費、實驗室及檢驗儀器設備配置及運維費、信息網絡建設及運維費、儀器設備檢定費、差旅費、培訓費、標準校準樣品費、樣品運輸費、業務管理費以及其他直接用於公證檢驗方面的開支。

第五條棉花公檢經費實行據實結算。中央財政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棉花質量檢驗和數量檢驗成本標準,各地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上年承擔的棉花公證檢驗任務量,以及上年工作質量考核係數,按年度據實分配下達地方財政。

棉花質量檢驗和數量檢驗成本標準根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檢驗任務量和抽樣比例確定。

本辦法所稱工作質量考核係數,是指根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工作質量差異制定的經費核算調整係數。

第六條非棉纖維公檢經費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市場監管總局下達的當年非棉纖維公證檢驗工作計劃,各類非棉纖維公證檢驗的預計成本,以及上年工作質量考核係數。

第七條 工作質量考核係數和各類非棉纖維公證檢驗預計成本,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制定和調整,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公檢經費的核定和撥付

第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於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當年公檢經費預算測算方案,報財政部審定。

第九條 財政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金分配依據,對市場監管總局報送的當年公檢經費預算測算方案進行審核,並向有關省級政府財政部門下達公檢經費預算。

第十條每年9月30日前,市場監管總局根據當年棉花等纖維公證檢驗工作安排和執行情況,對下年公檢經費預算進行預計,並按預計數的一定比例向財政部報送提前下達建議數。財政部對提前下達建議數進行審核,並於10月31日前下達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前下達數列入下年預算。

第十一條 財政部下達當年公檢經費預算以及提前下達下年公檢經費預算,均應抄送市場監管總局和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第十二條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或下年公檢經費預算文件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省級及以下政府財政部門在支付本級公檢經費時,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檢經費的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按年度向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和市場監管總局報送公檢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市場監管總局審核後彙總報送財政部。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五條 財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對全國公檢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公檢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財政部有關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公檢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各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必須自覺維護財經紀律,嚴格遵守本辦法規定的公檢經費使用範圍,確保公檢經費全部用於棉花等纖維公證檢驗工作。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應認真按照上級下達的公證檢驗工作範圍、任務計劃,保質保量完成工作,確保公證檢驗數據真實、準確,並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及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八條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公檢經費使用單位應增強績效意識,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規定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檢經費的核定、撥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挪用、截留或未及時撥付公檢經費;

(二)弄虛作假、虛報檢驗任務量;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排的公檢經費,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棉花公證檢驗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7〕5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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