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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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暫行辦法

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暫行辦法

為推進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法律地位問題的覆函》(國辦函[2001]25號)的精神,現對外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工商登記作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含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已變更)

文       號:總工發[2001]22號

頒佈時間:2001-08-22

實施時間:2001-08-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職工持股會是企業內部持股職工的組織,負責管理企業內部職工股份,代表持股職工行使股東權力,履行股東義務,維護持股職工利益。職工持股會的資金不能進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資活動。

二、外經貿部門是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

三、職工持股的設立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

中央管理的外經貿企業及其下設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試點企業成立的職工持股會,由外經貿部批覆。

地方外經貿試點企業成立的職工持股會,由地方外經貿部門批覆。

四、職工持股會的會員人數以出資職工人數為準。職工出資數額由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五、外經貿試點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時,出具企業工會法人資格證書。

六、外經貿試點企業成立的職工持股會,依託本企業工會法人,以工會法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職工持股會章程開展活動。

七、按照企業工會隸屬關係,由相應的地方總工會或產業工會負責職工持股會的審核工作。

八、申請審核職工持股會需向所在地方總工會或產業工會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職工持股會的申請書;

2.職工持股會章程(草案);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4.會員名冊和出資證明樣式;

5.辦公地點使用證明;

6.外經貿部門關於原則同意進行內部職工持股試點的批覆;

7.公司章程;

8.其他有關文件。

九、外經貿試點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公司登記註冊時,以外經貿部門原則同意其進行職工持股試點的批覆文件、公司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和地方總工會或產業工會的批准文件作為職工持股會資格證明。

十、本辦法只限於外經貿行業中按《公司法》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內部職工持股試點企業。待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內部職工持股會管理規定後,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的企業中設立的職工持股會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

十一、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民政部、外經貿部、國家體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民社發[1997]28號)及民政部、外經貿部《對〈關於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民社函[1998]1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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