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部直屬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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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部直屬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暫行辦法

林業部直屬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暫行辦法

為保證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邊遠林區縣或縣以下林業基層生產單位能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林業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林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1-01-01

實施時間:1991-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林業部直屬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暫行辦法

(1991年1月林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邊遠林區縣或縣以下林業基層生產單位能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林業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部直屬普通高等學校按國家任務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招收有實踐經驗的人員。實行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單獨錄取、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辦法。

第二章 招生範圍及對象

第三條 主要面向東北用材、防護林地區,蒙新防護林地區,黃土高原防護林地區,西南高山峽谷防護、用材林地區和南方用材、經濟林地區等五大林區的地處邊遠、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地、縣或經林業部指定的林業企事業單位招生。

第四條 招生對象是凡在林業系統中,具有高中畢業或同等學力,有當地正式户口,年齡不超過25週歲,未婚(實踐經驗豐富的優秀青年,經所在單位推薦,省招生辦公室批准,年齡可放款到28週歲,婚否不限),並具有兩年以上生產實踐經驗的在職職工(包括在冊的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鄉(鎮)村集體林場、林業工作站和林業專業户中的優秀青年。

第三章 招生計劃編制

第五條 招收有實踐經驗的人員錄取指標列入國家任務招生計劃,招生比例一般不超過當年部屬高校國家任務的20%。

第六條 有關省林業廳(局)根據本省邊遠林區林業生產建設及經濟發展對專門人才的需求情況,於每年8月底前向林業部提出擬進行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試點地區及生源情況、招生專業,經國家教委和林業部審核後,與普通高等招生來源計劃同時下達。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招生來源計劃單獨列表,直接列到有關省的地、縣或單位。由省普通高等招生辦公室向考生公佈單獨錄取招生人數和專業。

第四章 招生與錄取

第七條 考生在報考前,必須由所在單位出具《林業系統有實踐經驗人員參加普通高考資格審查表》(以下簡稱《資格審查表》)(一式五份),由考生及其家長簽字,縣級林業部門、招生辦公室簽字蓋章,被錄取的新生,由錄取學校在《資格審查表》上蓋章,由考生所在的省招生辦公室、高校畢業生分配部門、縣級林業部門、考生本人及學校各存一份。

《資格審查表》由招生學校按林業部編制的統一格式印製,寄送試點地區的林業部門。

第八條 考生資格審查由縣級林業部門負責,報名、建檔及考務等工作由當地招生辦公室負責,並在考生檔案上標出“林科單錄”字樣。

第九條 考生只能填報某一試點院校的專業,不得兼報其他院校的專業。

第十條 考生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外語成績不計入總分。

第十一條 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不斷提高新生質量,對考生文化成績的要求,應以適當大學學習為原則。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由省招生辦公室確定,並照顧到生源地區。各地錄取控制線要及時通告國家教委和林業部。

第十二條 錄取實行“學校負責,招生監督”的體制,錄取名單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近五年內獲縣以上先進工作者稱號的考生。

第五章 在校管理及就業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的待遇與國家任務生相同,其中在職人員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學生單獨編班教學,專科學制三年,本科學制五年,學生在校期間按《普通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 學生畢業實習回當地林業部門進行,當地林業部門應為學生實習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六條 畢業生歸入國家分配計劃,一律回原報考地區的縣或縣以下林業基層生產單位工作。

第六章 違紀處理

第十七條 凡有違反普通高校招生管理規定者,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考生資格審查出現問題,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取消試點地區或單位試行招收有實踐經驗人員的資格。

考生建檔或投檔出現問題,由當地招生辦公室承擔責任,負責處理善後工作。

錄取工作中出現問題,由錄取學校承擔責任,問題嚴重的將取消試點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林業部和國家教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1年度招生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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