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基礎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8W

教育部基礎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

教育部基礎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

為做好教育部基礎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各項工作,建立科學合理、規範有效的工作機制,經教育部基礎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教育部基礎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

頒佈單位:教育部

文       號:教基廳函〔2021〕22號

頒佈時間:2021-06-01

實施時間:2021-06-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全國教育大會精神,深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充分發揮專家對基礎教育教學工作的決策諮詢、理論研究、實踐指導等作用,提高教學工作科學化專業化水平,全面推進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教育部成立基礎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指委),教指委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

第二條 教指委是教育部直接領導的專家組織,配合、協助教育部圍繞基礎教育教學改革與質量提升開展專業性工作。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教指委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0人左右,委員若干。各專委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5人,委員若干。

第四條 教指委祕書處設在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各專委會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祕書處設置單位或部門。

第三章 任務

第五條 受教育部委託,圍繞基礎教育教學改革目標,依據國家有關教育政策文件精神,開展基礎教育教學相關政策研究,並向教育部提交政策諮詢報告。

第六條受教育部委託,圍繞教育部年度重點工作,聚焦基礎教育教學改革面臨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相關理論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進行重大教育政策解讀。

第七條 受教育部委託,指導基層按照新時代基礎教育教學改革方向,落實國家課程教學改革要求,推進課堂教學方式方法創新,不斷提高育人質量。

第八條組織委員深入一線開展調研,發現地方和學校(幼兒園)教育教學改革典型案例,提煉形成可推廣的有益經驗,並提出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和實施指南等;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進行推廣應用。

第九條 承擔教育部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四章 委員

第十條教指委委員由基礎教育政策和教育理論研究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具有豐富教育教學管理和實踐經驗的教育教學名師組成。各專委會委員由教育行政、教研、中小學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組成,每屆任期4年。

第十一條 教指委和專委會委員任職基本條件包括:

(一)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具有科學的教育觀念;

(二)熟悉教育規律和教育政策,深刻理解並準確把握基礎教育教學改革方向,教育理念先進,具有改革創新精神;

(三)熱愛教育事業,有高度政治責任感,樂於為基礎教育教學改革服務;

(四)專業能力過硬,學術思想正確,在教育教學研究、教育教學實踐方面有較廣泛的影響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保證時間參加教指委的工作。

第十二條 委員享有權利包括:

(一)以委員身份深入基層開展基礎教育調查研究;

(二)以委員身份獨立或聯名向專委會、教指委或教育部提出意見、建議和報告;

(三)以委員身份獨立或聯名申請承擔教指委和專委會設立的學術研究項目。

第十三條 委員應履行義務包括:

(一)遵守本章程,認真履行委員職責,不謀取私利;

(二)認真完成教指委及專委會佈置的任務,參加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無故缺席三次以上視為自動退出。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教指委由教育部負責組建和領導,教育部有關司局根據工作需要指導相關專委會開展工作。教指委委員和專委會委員,聘任期間可根據工作需要、身體狀況和實際表現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教指委根據工作需要,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全體委員會議,研究重要工作事項,審議重要諮詢報告、重點工作進展情況,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第十六條 各專委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全體委員工作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並經教指委同意,召開有關專題會議,研究本專委會工作方案和重點工作任務等事項。

第十七條 教指委和專委會相關研究內容和工作事項,如需以教指委和專委會名義向社會公開,需報請教育部同意。

第六章 工作支持

第十八條 教育部為教指委和專委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和經費支持。委員所在單位應對委員參與教指委、專委會工作給予積極支持。

第十九條 教指委印章由祕書處統一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專委會可依據本章程制訂工作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教指委祕書處負責解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