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泗、長江口和舟山漁場部分海域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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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泗、長江口和舟山漁場部分海域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呂泗、長江口和舟山漁場部分海域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根據漁業資源專家的建議,並徵求有關省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現就呂泗漁場、長江口漁場和舟山漁場部分海域的捕撈許可管理,調整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農業部(已撤銷)

文       號:農漁發[1999]3號

頒佈時間:1999-02-13

實施時間:1999-02-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海域範圍

調整的海域的範圍為以下各點連線以西至禁漁區線海域:

北緯34度、東經122度30分;

北緯32度、東經122度30分;

北緯32度、東經124度;

北緯20度30分、東經124度。

二、關於捕撈許可的規定

1.嚴格控制上述海域的海洋捕撈強度。今後上述海域不再安排非海域毗鄰省市漁船進入該海域從事捕撈作業活動。海域毗鄰省市的漁業主管部門也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嚴格控制該海域的捕撈作業規模,只限安排海域鄰近地區的漁船進入從事捕撈生產,其規模控制在1998年的水平以內。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該海域任何作業形式的捕撈作業漁船。

2.所在在該海域從事捕撈作業的漁船,必須經省市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農業部審批。經批准的漁船到農業部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領取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書後,方可進行捕撈生產活動。

3.所有在該海城從事捕撈作業的漁船實行幼魚比例檢查制度。實行幼魚比例檢查的魚種包括:大前魚、小黃魚、帶魚、鯧魚。具體實施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4.違反上述規定的漁船.按照《漁業法》及《漁業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漁民的教育、解釋工作,妥善安排好退出上述海域漁船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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