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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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阜新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為規範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適用本規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

第三條 制定規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維護法制統一,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和立法權限;

(二)堅持科學立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三)堅持民主立法,保障公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四)堅持從實際出發,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實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條 規章應當科學規範、結構合理、條文明確、用語準確,符合立法技術規範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

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法制部門)負責編制政府年度立法計劃、審查規章草案等工作,督促、協調、指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規章的立項申報和調研、論證、起草等工作。

第六條 制定規章所需經費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法制部門可以遴選相關領域的專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聘任為政府立法諮詢專家,組建政府立法諮詢專家庫;選取有代表性的基層組織和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為政府立法基層聯繫點。

第二章 立項

第八條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9月上旬,通過政府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徵集下一年度規章立法項目建議。徵集立法項目建議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書面信函,向政府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第九條 法制部門應當將公開徵集的立法項目建議交付相關部門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對建議採納情況可以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反饋。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立法項目建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先行開展調研論證或者立法前評估,於每年11月上旬向法制部門提交立項申請報告及電子文本。立項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五)徵求意見和爭議處理情況。

超出規定期限的,原則上不予辦理。

第十一條 法制部門應當對申請立項的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制定的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進行審查論證,擬定年度立法計劃草案。

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應當明確立法項目名稱、類別、起草單位、預計完成時間等。

第十二條立法項目類別分為力爭完成項目和預備項目。屬於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條件成熟的,應當作為力爭完成項目;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的,應當作為預備項目。

第十三條 年度立法計劃草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市委。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向社會公佈。

年度立法計劃原則上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由法制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條 規章草案由年度立法計劃確定的起草單位負責起草;重要的規章草案由法制部門負責起草。

第十五條 專業性較強的立法項目,起草單位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起草規章草案。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年度立法計劃規定的時限完成起草任務。不能如期完成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起草規章草案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徵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當通過起草單位網站或者其他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採取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利益相關羣體的意見。

涉及有關部門管理職責或者與有關部門業務關係密切的,應當書面徵求其意見。對有關部門反饋的意見,起草單位應當研究並採納合理意見;對有爭議的意見應當溝通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在提請法制部門審查時作出説明。

涉及比較複雜的專業技術問題或者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召開論證會或者聽證會。

規章實施後可能引發財政、安全、環境、社會穩定風險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形成規章草案送審稿,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後,將規章草案送審稿及其説明、參考資料對照表、徵求意見情況等有關材料,報送法制部門審查。

第四章 審查

第二十條 法制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規章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要求;

(二)是否符合轉變政府職能要求;

(三)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四)是否符合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和優化營商環境要求;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法制部門應當就規章草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通過召開座談會、現場考察、專題研討、問卷調查等形式,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二條 法制部門應當在規章草案送審稿的基礎上形成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書面徵求意見。

法制部門應當將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法制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可以就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立法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與市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立法協商,聽取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門可以會同起草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立法聽證會:

(一)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三)對內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

第二十五條 法制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見,修改完善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形成規章草案及其説明,並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

第五章 決定、公佈和備案

第二十六條 規章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審議規章草案時,由法制部門作説明,有關部門和單位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 規章草案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後,應當向市委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 法制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會議審議意見對規章草案進行修改,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履行發佈程序。

第二十九條 規章經市長簽署公佈後,市人民政府政報、政府網站以及阜新日報應當及時予以刊登。

第三十條 規章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由市人民政府作為法規議案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程序,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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