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税的徵收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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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產税的徵收方式是什麼
律師解析:按照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進行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在房產所在地繳納。
徵收範圍:
房產税“課税範圍”,具體指開徵房產税的地區。
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徵收税率:
1、按房產餘值計徵的,年税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徵的,税率為12%。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税率徵收房產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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