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認定程序 - 筆錄的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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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認定程序 筆錄的要求是什麼

在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工傷認定程序當中包含社保局的相關人員會對相關人員做詢問筆錄。因為社保局也必須在調查清楚以後,才能結合相關的材料和證據作出一個科學的工傷認定結果的。在社保局的工作人員做筆錄的時候,相關人等一定要知道工傷認定程序 筆錄的要求是什麼?

一、工傷認定程序 筆錄的要求是什麼?

應當注意尊重事情發生時的事實,不要提供虛假或者猜測的主觀意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工傷認定的認定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工傷認定是在員工或者單位遞交工傷認定材料之後60天內下達。如果是事情清楚,那麼認定書會在15天內下達。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就是要求被詢問的人員必須要以事實為依據,如實的向社保局的相關人員交代和工傷有關的一些情況,不能提供虛假的信息。如果在工傷認定詢問筆錄中,職工本人或者家屬為了騙取工傷保險待遇,就做虛假筆錄的話,一經發現,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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