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律師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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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指的是自然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或口頭約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費。全權或在一定的授權範圍內,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權單位,在代理期限內行使被代理者的權力,完成相關的使命或者任務。代理人在實踐中,還可分為委託代理人與法定代理人。

我國律師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律師業務與代理制度有着極為密切的聯繫,兩者的結合構成了律師代理制度。律師代理主要是指律師以訴訟案件或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名義,在被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進行的直接對訴訟或非訴訟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簡單地説,就是律師在各種訴訟案件和非訴訟事件中擔任當事人一方的代理人,為其代理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法律幫助。

律師作為代理人,除了具備一般代理人的特點外,還有以下特徵:

(1)代理律師不是被委託人。一般的代理,代理人往往就是被委託人。而律師代理則不一樣,律師代理各類法律事務,都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成為被委託人。代理律師則不是委託合同的當事人。

(2)被代理人給予律師的只是一種資格。根據委託合同,委託方向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並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代理律師授權。授權委託書是證明代理律師享有代理權及代理權限的法律文件。因此,授權委託書對代理律師來説,產生的只是一種代理資格。這是由於授權委託本身只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法律效力,而且被代理人還可以隨時撤銷或者更換代理人,所以代理律師的這種資格並不以自己同意與否而產生或消滅。

(3)律師代理需由律師事務所指派。由於委託人是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合同,因此,律師代理法律事務,除了當事人的授權外,還要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指派。是否指派,這是律師代理與一般代理的主要區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的情形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以及訴訟權益,在通過自己的協商等方式無法處理的時候,是可以及時的訴諸於法律的,此時也是要注意相關的律師的聘請,更好的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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