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損毀他人財物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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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損毀他人財物是什麼意思?

我國損毀他人財物是什麼意思?

根據法律規定,損壞他人財物立案標準是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可以立案。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刑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

損壞他人財物顯然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其判罰的標準應當與侵犯他人財物的金額來確定。而立案也是需要一定標準的,如果只是200元以內的損壞財物就沒有必須進行立案審查了,可以通過行政仲裁或者調解的方式來達成一致協議來解決,如果構成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進行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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