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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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我國的無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他人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經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其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其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代理授權所規定的代理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為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1、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於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3、催告權和撤銷權

(1)催告權

催告權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銷即不生效

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通常會對善意相對人造成損害。無權代理這個詞在民事活動中出現的頻率還是比較高的,此時如果是無權代理不被追認的話,是會導致合同無效的,此時我們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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