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法定婚齡結婚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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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法定婚齡結婚法律後果是什麼

未達法定婚齡結婚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無效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此,如果雙方結婚時均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兩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他們之間在法律上的關係準確來講是同居而非夫妻。

不過隨着時間的推移,雙方都符合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後,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登記後,雙方建立起婚姻關係,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條件時起算。

二、未到法定婚齡結婚,解除關係法院不予受理

結婚後想要離婚的,可以協商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是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所以如果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起訴到法院,要求的是單純解除兩人之間的同居關係,法院是不予處理的。

不過如果是因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產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説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只有涉及到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才屬於法院處理的事項。

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係,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

新《婚姻法》第十二條分別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1、無效婚姻溯及力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採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

2、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係

《婚姻法》第十二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法定結婚未到結婚的後果是較為嚴重的,但是隻要自己行之有效的解決,就可以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要有着法律上的保障,然而在實際情況中,此類行為一般情況下是沒有法律保障的,因此自己要仔細留意有關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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