頸椎病能長期請病假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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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頸椎病能長期請病假麼?

頸椎病能長期請病假麼?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准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期間。不少企業錯誤地認為,勞動者生病沒有為企業提供勞動,因此企業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報酬。其實,勞動者在治療期間,不僅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

企業職工醫療期(病假)的規定為: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為3個月,五年以上為6個月,實際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下6個月,五至十年9個月,十至十五年12個月,十五至二十年18個月,二十年以上24個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的70%的病假工資,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的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頸椎病屬於慢性疾病,由於其工傷醫療時間比較長,所以勞動者一般需要大量的醫療時間來進行治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醫療期間內,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過了醫療期則是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決勞動合同,並就經濟賠償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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