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長病假規定工資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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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其用人單位工作都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會規定好用人單位會給與勞動者什麼福利,怎麼休假等等一系列的規定,不僅僅是勞動者應有的福利,更是用人單位的一種保障。勞動者因為身體原因長期請假不能工作,但是依然在職。那麼職工長病假規定工資怎麼計算?

職工長病假規定工資怎麼計算?

對於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請假休息期間的工資計算,政府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得十分仔細,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病休期間應得的福利。

因此,我國政府於1951年2月26日由政務院公佈、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與此相配套並同期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再度重申了上述文件的規定及實施細則。文件規定得很細,有些人事經理覺得執行起來很煩瑣。本文在此予以概述。 首先要明確的概念是,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

具體計算方式為:

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疾病休假工資計算: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予以剔除。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發(2000)14號文《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其實,勞動部早在1995年就已有此規定,詳見勞部發(95)309號文第59款);而按照滬勞保綜發(1999)69號文《關於提高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實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從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提高為每月423元/人”,由此可知,任何領取疾病救濟金的職工,其工資最低不能低於423×80%=338。40元,而且,“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應包括在內”,亦即企業應另行為病休職工交付“四金”。

此外還須説明的是,無論在醫療期內或是已過了醫療期,只要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就應依據上述原則行事。

當然,假如企業有優於上述原則的規定,那就更加體現“以人為本”了。

職工長病假規定工資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都應該支付勞動者或者説職工的工資。這是一個勞動者應該有的福利問題,對於用人單位來講,雖然是不合理的,但是隻要一天勞動者沒有離職,用人單位就應該負擔起這個責任。當然用人單位也要秉承人性化的原則,對於職工長病假的工資支付按照規定給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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