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休長期病假的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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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請假是十分常見的,類似感冒這種小病請假的很少,畢竟目前企業一般假期都是有制度規定的,而且請假的時間很短,只有比較嚴重難以治癒的病症才會准許長假,但另一方面可能又會面臨辭退的風險,畢竟企業為了自身發展考慮會找其他人取代這個崗位原來的員工,那麼可以休長期病假的病有哪些呢?

可以休長期病假的病有哪些?

可以休長期病假的病有哪些

比如:病毒性乙型肝炎活動期,類風濕性關節炎,椎間盤突出,肺結核活動期,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伴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以上,各種器官的惡性腫瘤。有醫生證明的,都可以依法休病假的,法律依據如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審核批准。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鑑定,經企業行政批准。

需要有醫生開具的醫療證明,比如精神疾病、哮喘病、尿毒症患者、癌症病人等等,如果因為工作引發的職業病,還可以申請帶薪休假,具體的病情要具體分析。如果您難以辨別自己的情況是否可以請病假,本站網站的律師可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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